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89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36名原告诉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已离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1名原告起诉公司,5名原告起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代威先生、时任财务总监周成林先生,上述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15,818,158.57元。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名自然人(分立31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109,968.42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分立5个案件)
被告一: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代威
被告三:周成林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8,190.15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
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ST大控 公告编号:2018-09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3号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由董事长梁军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陈树文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独立董事刘婉丽女士行使表决权;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丛旭日先生因在外出差,授权监事于国法先生行使表决权;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俊余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终止收购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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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决议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翠梅律师、刘玉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