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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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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8-101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311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69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4,442,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发行登记费、信息查询专项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97,429,084.9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7,012,915.10元。

  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署的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公司共支付瑞信方正保荐承销费不含税76,650,000.00元,瑞信方正自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将公司募集资金余额957,792,000.00元于2017年08月28日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账号40846010010008722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账号5180390000004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账号811200101340035620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账号8110501012400948683开立的存款账户。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94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情况

  2017年8月2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7,695.68万元(含理财产品收益、利息收入),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2018年6月30日存储情况表金额单位:元

  ■

  为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下属无锡东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专户(以下简称“中信相城支行专户”)剩余资金转存至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下属无锡东门支行,转存完成后,公司将注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专户并与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中信相城支行专户共存放募集资金800,779,100.00元,用于公司“补充生态景观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截止2018年12月27日,该账户剩余募集资金301,899,850.70元,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资金划转工作。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7日,公司完成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工作,该专户继续用于公司“补充生态景观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丙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无锡东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000610018018038922,截止2018年12月2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生态景观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留军、朱正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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