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单个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公告》(临2018-006)。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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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结息情况,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获得收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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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没有未到期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