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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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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6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收到补偿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项城市财政局文件《关于追加支出指标的通知》(项财预字[2018]114号),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项城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188.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项城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依据规划设计条件,2017年10月,项城市国土资源局、西郊社区居委会、公司及公司毗邻企业分别指派人员共同对工业北路西、莲花大道北、规划万安街东、规划正泰路南拟出让连片地块进行了现场指界丈量,经实地勘测,该连片地块控规后总面积为49.2885亩,其中公司占7.9395亩。根据项城市人民政府项政文[2011]73号文件精神,项城市人民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收储并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处置后,决定对公司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188.8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职工社保费用。

  二、补偿款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已收到项城市财政局拨付的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款1188.8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初步审查,上述款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123.69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10月项城市人民政府经实地勘测控规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并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处置。2018年4月份成交后项城市人民政府取得土地拍卖款,2018年12月项城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补偿款1188.80万元拨付给公司,公司账面土地摊余成本1065.11万元,因此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123.69万元。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18—06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农商银行”)诉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豫1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佳能热电、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民终41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2月27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16民初13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项城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殿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春,该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现为郭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河南莲花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现为王维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敬君、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项城热电厂”),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亮,厂长。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

  项城热电厂原系一家国有企业。2001年—2002年期间,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信用社向项城热电厂发放贷款8笔合计4300万元,其中6笔由被告莲花集团提供担保。

  2008年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资格,项城市团结、郑郭、王明口等乡镇级信用社合并成立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乡镇信用社债权债务统一归原告负责。

  该8笔贷款发放时,项城热电厂尚未注销,但原告认为:项城热电厂进行企业改制时全部资产(包括人员)归于被告佳能热电。项城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签约履约能力。原告与项城热电厂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佳能热电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莲花集团、被告莲花健康与被告佳能热电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确认原告与项城热电厂签订的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佳能热电、莲花健康连带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万元,并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莲花集团在担保本金32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并自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涉案费用由佳能热电、莲花集团、莲花健康负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原项城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河南省项城热电厂签订的涉及本案的八份借款合同无效。

  2、被告佳能热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项城农商银行借款本金4300万元,并赔偿损失(该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分别从2001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30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1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258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1年8月15日起按照本金20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2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87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1年12月30日起按照本金10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1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50万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从2001年12月31日起按照本金50万元基数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赔偿款计算数额总额应减去已支付的利息4430234.5元)。

  3、被告莲花健康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被告莲花集团对其担保的借款3230万元本金及利息中被告佳能热电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项城农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佳能热电、莲花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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