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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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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8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回公司预留土地的议案》。

  因公司装备制造基地尚有部分预留土地未开发使用,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银政函〔2018〕222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回公司位于六盘山路南侧、南环高速景观水道北侧尚未使用的79,051.51平方米(约合118.6亩)土地,土地回收价款8,728,96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收回公司预留土地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批准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9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陕西西夏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风电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收购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陕西西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西夏)51%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8日及2018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风电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关于现金收购风电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目前,公司已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首期的股权转让款。陕西西夏于2018年12月25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定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陕西西夏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8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收回公司预留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因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备制造基地尚有部分预留土地未开发使用,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银政函〔2018〕222号),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回公司位于六盘山路南侧、南环高速景观水道北侧尚未使用的79,051.51平方米(约合118.6亩)土地,土地回收价款8,728,960元。

  2.2018年12月26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收回公司预留土地的议案》。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收回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收回位于六盘山路南侧、南环高速景观水道北侧158,164.15平方米(约合237.25亩)中未使用的79,051.51平方米(约合118.6亩)土地。地块编号:银地(挂)字〔2010〕-10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11〕字第60308号。

  (三)收回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收回乙方79,051.51平方米(约合118.6亩)土地使用权,乙方取得土地挂牌出让价格为252元/平方米(16.8万元/亩),扣除甲方给乙方重大项目扶持资金9.44万元/亩后,甲方按照7.36万元/亩退还给乙方(以最终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土地出让金共计:大写人民币捌佰柒拾贰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8,728,960.00)。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需履行完毕本协议全部义务。甲方待银川市政府批准收回乙方79,051.51平方米(约合118.6亩)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出后,且待乙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甲方确认之日起的30日内甲方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生效条件及签署情况

  本协议自银川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做出后正式生效。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正式办理土地证,本次开发区管委会收回公司闲置土地预计将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630万元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银政函〔2018〕222号)。

  3.土地收回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9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雍锦宁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不再聘任马丽萍女士担任总会计师职务。马丽萍女士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马丽萍女士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和失信惩戒对象。马丽萍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马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马丽萍女士个人简历

  马丽萍,女,回族,1974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副总经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马丽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马丽萍女士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马丽萍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和失信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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