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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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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1月4日

  公告时间:2018年12月2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公告的《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招商富时A-H50指数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富时AH50,基金代码:501067)

  C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AH50C,基金代码:501068)

  2、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63,255,439.79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68,773,875.39份,C类基金份额294,481,564.40份。

  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8元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6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17,323,390.00份,C类基金份额17,640,555.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1月4日

  10、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60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2月3日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8年11月1日到2018年11月28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代销机构:包括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8年11月1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8年11月28日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63,207,715.27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47,758.67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2月3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94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63,255,439.79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A类份额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5,145,485.39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10,629.28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7,323,390.00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485.00份);C类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76,841,009.40份(含场外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33,040.24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7,640,555.00份(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3,570.00份)。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12月3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63,255,439.79份。

  13、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

  ■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1月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富时AH50,基金代码:501067)

  C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AH50C,基金代码:501068)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17,323,390.00份,C类基金份额17,640,555.00份。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托管在场外的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9年1月4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A类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02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A类场外基金份额为25,457.93份;A类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A类场内基金份额为130,251.05份;本基金C类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4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类场外基金份额为168,805.69份;C类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4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类场内基金份额为118,392.9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产品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A份额为0.00份,占场外A类基金总份额的0.0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A份额为51,450,485.39份,占场外A类基金总份额的100.00%。

  场内机构/产品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A份额为15,998,360.00份,占场内A类基金总份额的92.3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A份额为1,325,030.00份,占场内A类基金总份额的7.65%。

  场外机构/产品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C份额为42,872,020.00份,占场外C类基金总份额的15.4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C份额为38,573,491.96份,占场外C类基金总份额的84.51%。

  场内机构/产品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C份额为1,600,000.00份,占场内C类基金总份额的9.0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C份额为16,040,555.00份,占场内C类基金总份额的90.93%。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截至2018年12月26日)

  A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C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总经理:金旭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一部、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与创新部、全球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交易部、研究部、产品研发一部、产品研发二部、渠道管理总部、渠道管理一部、渠道管理二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互联网金融发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4、人员情况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368人,其中硕士及以上245人,本科114人,其他9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管理公司一共管理138只公募基金产品。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苏燕青女士,硕士。2012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ETF专员,协助指数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现任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至今)、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1月13日至今)、招商沪深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及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时间:2018年12月3日至今)。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38只,QDII基金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8年12月26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2018年12月26日,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1.0008元,基金份额68,773,875.39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6元,基金份额294,481,564.4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8年12月26日(以下称“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

  (九)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本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方式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等,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FTSE International Limitied(富时国际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富时中国A-H50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富时中国A-H5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同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富时中国A-H5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富时中国A-H5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为此,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如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

  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协商,决定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储银行开展的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细情况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招商基金旗下已在中国邮储银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参加活动基金名单如下:

  ■

  二、活动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 优惠办法:个人客户通过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享受4折优惠。具体办法如下:

  (一) 优惠前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不享受优惠,按原费率执行。

  (二) 优惠前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优惠后申购手续费=原申购费率×0.4,若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0.6%,按0.6%执行。

  (三) 对认购、转换等其余基金交易费率不进行优惠,对定投按照中国邮储银行原定投优惠办法执行。

  四、重要提示

  1、本活动解释权归中国邮储银行所有。

  2、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其他未明事项,请遵循中国邮储银行的具体规定。

  3、各基金费率请详见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招商基金发布的最新公告。

  五、咨询办法

  1.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客服电话:400-887-9555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基金销售网点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站:www.psbc.com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电话:95580

  六、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中国邮储银行基金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规则等信息,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招商基金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苏州

  银行代销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经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协商,决定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苏州银行代销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细情况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低柜申购招商基金旗下述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三、适用渠道

  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低柜。

  四、参与活动基金名单

  ■

  五、优惠方式

  1、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低柜申购上述适用基金,享有如下优惠:基金申购费率按5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5;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网点低柜新签约定期定额申购上述适用基金,享有如下优惠: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4折优惠,即实收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4;原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定投协议的苏州银行客户将适用于签约时的原优惠费率(如修改定投协议则按新签约费率)。相关基金的原申购费率,参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招商基金发布的最新公告。

  六、重要提示

  1、上述优惠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日常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2、投资者通过苏州银行进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的费率折扣率以系统交易确认数据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苏州银行所有,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苏州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七、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96067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八、风险提示:

  (一)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招商基金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近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塔B;交易代码:150146)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 2018年12月26日,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440元,相对于当日0.393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为11.96%。截至2018年12月27日,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0.470元,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招商高贝塔B类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分级,基金代码:161718)净值和招商沪深300高贝塔A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塔A,交易代码:150145)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2018年12月27日收盘,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类份额的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沪深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根据《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塔B,交易代码:150146)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分级,基金代码:161718)、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场内简称:高贝塔A,交易代码:150145)及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8年12月27日,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招商沪深300高贝塔B 份额近期的份额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将恢复到初始的2倍杠杆水平,相应地,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元有一定差异。

  四、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的情况,因此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若本基金发生上述不定期份额折算情形,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折算后本基金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及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份额数量均会缩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和场内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300高贝塔A份额与招商300高贝塔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沪深300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决定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参加活动基金名单如下:

  ■

  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有关事项如下:

  一、活动名称:中国工商银行“2019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

  二、活动目的:鼓励基金投资客户树立长期投资理念,积极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

  三、活动时间:2019年全部法定基金交易日。

  四、活动内容

  在活动期间,投资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进行上述基金定投申购均享有申购费率八折优惠。

  五、注意事项

  1、在活动期间内,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一律按八折优惠;本次优惠活动结束后,基金定投申购费率继续按原标准实施。

  2、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定投申购不享受以上优惠;因客户违约导致在优惠活动期内基金定投申购不成功的,亦无法享受以上优惠。

  3、本次优惠活动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4、具体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参见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六、中国工商银行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七、咨询办法

  1.招商基金网站:www.cmfchina.com

  2.招商基金客服电话:400-887-9555

  3.中国工商银行各基金销售网点

  4.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5.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八、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等信息,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招商基金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根据《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招商转债B份额(场内简称:转债进取,交易代码:150189)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招商转债份额(场内简称:转债分级,基金代码:161719)、招商转债A份额(场内简称:转债优先,交易代码:150188)及招商转债B份额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可转债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8年12月27日,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阀值,在此提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招商转债B份额近期份额净值的波动情况。

  针对不定期折算可能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招商转债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将恢复到初始的3.33倍杠杆水平,相应地,招商转债B份额的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招商转债B份额的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因此折算基准日招商转债B份额的参考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450元有一定差异。

  四、招商转债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转债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转债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情况,因此招商转债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导致相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参阅基金合同及《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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