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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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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并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了《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及实施转型的提示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更为“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正式实施基金转型。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12月29日起,《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生效,原《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进行咨询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最新的《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关于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转型安排,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财通多策略福瑞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18年12月29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场内简称为“财通福瑞”。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业务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时除外)的交易时间(9:30-15:00)。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APP、网上交易(下称“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最低可享受4折优惠,但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或低于0.6%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相关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如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

  对持有期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个自然日且小于3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自然月且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1)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在本公司网站(www.ctfund.com)查询。对于转出基金赎回业务收取赎回费的,基金转出时,归入基金资产部分按赎回费的处理方法计算。

  5.1.1 转换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补差费中的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的费率标准执行,不适用申购费率优惠。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的,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1.2 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假设某持有人持有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基金份额为10,000份,持有期不满7天,现欲转换为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假设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10,000×1.1000×1.50%=165.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10,000×1.1000-165.00=1083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835.00×0% /(1+0%)=0.00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65.00元+0.00元=165.00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65.00)/1.2000=9029.17份

  (2)假设某持有人持有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基金份额为10,000份,持有超过30日而小于365日,现欲转换为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假设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LOF)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财通福瑞混合发起(LOF)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10,000×1.1000×0.50%=55.00元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10,000×1.1000-55.00=1094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945.00×0%/(1+0%)=0元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0=55.00元

  转入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55.00)/1.2000=9,120.83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①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②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基金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但调整结果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8)若基金转换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行公告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基金文件中载明。

  (10)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11)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个交易账户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2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转出申请。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重新恢复基金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人通过财通基金网上直销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c.ctfund.com

  直销柜台: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编:200120

  客服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何亚玲

  直销专线:(021)2053-7888

  直销传真:(021)2053-7999

  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APP:财通基金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销售渠道: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销售渠道: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4、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8年11月29日发布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的《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18年11月更新)》、《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2018年11月更新)》和《财通多策略福瑞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2018年11月更新)》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垂询相关事宜。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除基金合同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本公司旗下上市交易型基金(LOF)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公司旗下上市交易型基金(LOF)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因本公司旗下部分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存在部分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形式投资上述基金,由于系统原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暂无法记录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交易基金的持有时间,对部分基金交易费用按照持有期限分档计算的,可能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提请投资者参照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明确的账户类型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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