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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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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7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际出席九人。本次会议实际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九人,收到董事有效表决九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2018099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光强先生主持,会议审核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调整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有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相关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9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部分内容修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事项具体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概况及进展

  2018年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8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于2018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2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2018038、2018050、2018055、2018062、2018074、2018078、2018084、2018089),具体内容请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593.2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1.89元/股,购买股份最低成交价为8.4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6740.95万元(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说明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拟提高本次回购股份价格、增加回购股份的数量、增加回购总金额、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和本次回购决议有效期等,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1、公司拟提高本次回购股份价格,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提高至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

  2、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若全额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由2750万股增至5384.6153万股;

  3、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的回购总金额(回购总金额下限由人民币1亿元增至人民币3.5亿元,回购总金额上限由人民币3.3亿元增至人民币7亿元),即使用不低于3.5亿元、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

  4、公司拟延长回购期限,公司的回购期限由“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3.3亿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调整为“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6个月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7亿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5、公司拟延长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调整为“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董事会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但最迟不得超过36个月”;

  同时,公司预计回购后股权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动。除此以外,回购股份的其他内容与原回购计划保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修订稿)》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对股份回购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调整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有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相关调整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020        股票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810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方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3.5亿元、不超过7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3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董事会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但最迟不得超过36个月。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除此以外,本次回购股份目的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事项的议案》,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进行部分内容修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的全文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员工持股计划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虽已实施但筹措资金未能达到公司计划金额,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3.5亿元、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含13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384.615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72487.2万股的7.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不低于3.5亿元、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6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7亿元,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董事会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但最迟不得超过36个月。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数量为5384.6153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3%,若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按照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4,989,704,767.25元,净资产 3,689,492,465.64元,流动资产3,168,327,251.63元(未经审计)。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7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4.03%、18.97%、22.09%。公司现金流良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将公司、员工、股东利益统一,有利于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如前所述,按照回购数量约5384.6153万股测算,回购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吕钢先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一、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对股份回购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调整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有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相关调整事项。

  十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除此以外,本次回购股份目的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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