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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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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8-028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已经办理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承包公司)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垫付费用、工程款、项目管理费用等人民币28,956万元,各项资金占用费人民币9,612.451636万元,各项违约金人民币6,800.5878万元,律师费人民币150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4万元,仲裁费、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45,553.53943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贵阳院承包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赤

  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被申请人:姜荣华

  被申请人:姜建华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华大公司因开发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于2016年1月19日与贵阳院承包公司签订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华大公司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发包给贵阳院承包公司承建,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项目前期费用人民币1.5亿元,在项目开工后垫付工程款人民币0.7亿元,并参与华大公司的开发利润分红。2016年6月25日,华大公司、贵阳院承包公司、贵阳院三方签订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三方协议》,约定将贵阳院承包公司在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总承包权利义务转让给贵阳院,垫资义务继续由华大公司与贵阳院承包公司按总承包合同执行。另外,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签订了《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垫资协议》,约定贵阳院承包公司垫付项目前期费用人民币1.5亿元,在项目开工后垫付工程款人民币0.7亿元,华大公司按照约定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对其进行补偿(项目管理费);华大公司将其名下的荣建大厦部分资产向贵阳院承包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贵阳院承包公司与华大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签订《三方协议补充协议1》,对贵阳院承包公司前期已施工完成的项目进行了结算,结算价为人民币49,504,970元。为保障资金安全,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贵阳院承包公司已经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与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签订《信用担保合同》作为担保,约定由城投公司对在总承包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姜荣华、姜建华将其在华大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贵阳院承包公司。2018年,因华大公司不能向贵阳院承包公司偿还前期垫资款及资金占用费,双方就此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变更协议》对相关费用支付事宜进行了补充或变更约定。

  由于华大公司在上述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也未将有关资产为贵阳院承包公司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未将全部项目销售款项及融资款项转入共管账户,贵阳院承包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位于贵州省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2月24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仲裁申请。目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就华大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房屋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裁定。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贵阳院承包公司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归还项目前期垫付费用本金人民币1.5亿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73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3,911.85万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垫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8,824,516.36元、违约金人民币15,426,578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用人民币6,956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252.08万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华大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4万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一期工程折价或变现后在人民币49,504,97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荣建大厦第一顺位抵押登记违约金人民币94万元;

  (七)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对华大公司名下黔(2018)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荣建大厦资产和姜荣华、姜建华在华大公司占100%的股权在拍卖或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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