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8-072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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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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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卢应双先生、独立董事郭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炜强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董松荣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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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无特别决议议案;
2、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东、杨杰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8-073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543.0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无法确定被告是否上诉,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能源”、“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工程”)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096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全资子公司燃气工程与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赛肯”)及其担保人张勇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预付煤炭款人民币990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6%的年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15年2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553.08万元,合计本息1,543.08万元);
(二)请求对被告张勇在《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担保的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775万股股份实现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申请担保费、以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等。
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云01民初2096号],该案件正式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0)。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8年11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事项正式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096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万元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2、如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张勇提供质押的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775万股股份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14,385.00元,由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负担。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无法确定被告是否上诉,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