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7层712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00人,代表股份627,628,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股份605,191,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91人,代表股份22,436,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45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反对15,217,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弃权6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452,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89.51%;反对15,21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10.06%;弃权6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0.4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6,729,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反对8,446,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弃权2,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429,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92.80%;反对8,44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5.58%;弃权2,45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1.6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能投鼎盛锂业有限公司开展锂辉石精矿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792,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4%;反对7,769,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3%;弃权2,7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92,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93.04%;反对7,769,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5.13%;弃权2,7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1.8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联力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工业产品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596,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1%;反对8,271,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7%;弃权2,4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596,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92.91%;反对8,271,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5.47%;弃权2,4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1.63%。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能投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钯碳催化剂贸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04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21%;反对7,811,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2,46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049,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93.21%;反对7,81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5.16%;弃权2,4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1.6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久歌、罗啸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