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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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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8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经一路1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邵聪慧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人,代表股份655,83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33,180,519股)的比例为78.714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55,83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714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5,83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闽理非诉字〔2018〕第165号

  致: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692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公司注册证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经一路1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林永贤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邵聪慧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人,代表股份655,83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33,180,519股)的比例为78.714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55,83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8.714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蔡钟山

  经办律师:

  陈禄生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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