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14: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89,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2.972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82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2.950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0222%。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远望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出售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33,5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6%;反对5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636,1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8%;反对5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徐玉锁先生及陈光珠女士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1,293,641股,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松竹、李航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8]C021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