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设计院财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运营部副处长,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监事长。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副主任科员,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综合计划处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业务部资金组经理、办公室经理,中银国际控股业务运营部、北京代表处副总裁、执行董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预算员,中国石化国际事业锦州分公司业务员,韩国玉龙商社业务员,锦州六陆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处长、负责人、专职监事。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曾任珠海市计委公务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行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4、基金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中国红债券宝投资主办人及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渭泉,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2006年3月任职于北京玖方量子科技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宏观与固定收益研究员;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9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职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宏观固收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17年5月加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曹阳先生(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罗众球先生(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罗雨先生(产品与交易部宏观策略团队负责人)
陆莎莎(产品与交易部行业研究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1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8】2036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50)/1.00=99,454.08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99,454.0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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