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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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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1             证券简称:西安饮食           公告编号:2018—040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28日分别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1),因公司控股股东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旅集团”)国有股权拟无偿划转至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江新区管委会”),将导致曲江新区管委会间接拥有公司的权益超过30%而触发要约收购。曲江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申请。

  2018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73]号),依法对曲江新区管委会提交的《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快速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曲江新区管委会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3)。

  收到反馈意见后,曲江新区管委会立即会同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讨论,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由于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需进一步核查,相关资料还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预计无法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工作。曲江新区管委会于2018年11月1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申请延期至2019年1月3日之前对《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做出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反馈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

  目前,曲江新区管委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曲江新区管委会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本次曲江新区管委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2018]陕丰律意字第45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曲江管委会”或“收购人”)委托,就曲江管委会以无偿划转方式间接受让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饮食”或“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过程中,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已出具了《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贵委2018年10月15日对曲江管委会提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7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意见。

  本补充意见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和有关定义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

  本补充意见仅供曲江管委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申请文件显示,1)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旅集团”)通过西安维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维德”)、西安龙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米高”)(以下统称“转让方”)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权,合计持股32.92%,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根据相关协议,转让方已将所持西安饮食有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向其授予表决权,授权期限至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之日止。3)因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纠纷,西安饮食前述11.88%股份至今未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2018年6月1日,转让方致函西旅集团要求撤销委托表决权。请你委结合西旅集团与转让方《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披露情况,补充披露:1)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有无控制关系,认定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理由是否确实、充分。2)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是否仍存障碍,有无具体解决措施及其效果。3)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是否已依法作充分披露,是否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回复:

  1、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有无控制关系,认定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一)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控制关系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经查阅工商档案,核查了西旅集团的股东结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核查了转让方的股东结构,对西旅集团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西旅集团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关系。

  (二)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认定情况

  经核查:

  (1)2006年8月17日,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分别将持有西安饮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13,340,625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7.77%)、12,212,550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7.12%)、4,096,425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2.39%)(合计29,649,600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17.28%)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分别于2006年8月28日、9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为质押公告之日起至股份交割过户至西旅集团之日止,在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2)2007年4月26日,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分别书面授权委托西旅集团参加西安饮食股东大会并分别代为行使上述质押股份表决权,委托期限至上述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止。同日,转让方、西旅集团、西安法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法通”)签订《股权置换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股权置换协议》中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交由西安法通行使和承担,后续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股份”)股权收购亦由西安法通承享。

  历经2006年度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2013年实施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后,西安饮食总股本由171,622,650股增至499,055,920股。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授权委托西旅集团行使表决权的股份依次变更为:26,681,250股(5.35%)、24,425,100股(4.89%)、8,192,850股(1.64%)(合计59,299,2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11.88%)。

  其中,根据西安饮食《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西安米高合计持有西安饮食股份数为12,452,1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2.50%。西旅集团仅间接控制西安米高所持西安饮食8,192,8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仅该部分股份为限售股并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西安米高持有的其余4,259,250股为流通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0.85%,不属于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范围。(以上百分比值均按照保留两位数四舍五入计算)

  (3)2007年6月20日,西安饮食召开股东大会,已针对该11.88%股份的实际控制完成章程修改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根据西旅集团介绍,转让方因唐城股份职工抵触而无法实际控制唐城股份等原因,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西安饮食11.88%股份过户手续,导致西安饮食该部分股份至今未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

  (4)2018年6月1日,转让方分别致函西旅集团,要求即日起撤销委托表决权,西旅集团2018年6月15日分别回函认为该等撤销要求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授权委托书》之授权期限,西旅集团对上述撤销行为不予认可,认为该授权撤销无效。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任何一方尚未向仲裁或司法机构提出裁决或诉讼请求,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5)2018年12月17日,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备忘录》,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唐城股份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通过曲江管委会或西旅集团收购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唐城股份51%的股份,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退出唐城股份,同时转让方将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给西旅集团,以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曲江管委会作为西旅集团股权接收方愿意协调解决纠纷事项。2018年12月18日,经本所委派律师与财务顾问委派人员对西安法通及各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中访谈,转让方均认可为西安法通的一致行动人,认可该备忘录的内容对转让方均有约束力,同意与西安法通一起遵照执行该备忘录的约定。

  (6)2018年12月17日,转让方分别出具《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均同意自出具日起撤销2018年6月1日向西旅集团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同时承诺自出具日起,原已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在西旅集团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即完成西旅集团股权工商登记变更至曲江管委会名下)的过渡期间内,认可西旅集团通过其间接控制其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并对该部分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以及将该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西旅集团等事实不再提出异议。在2018年12月18日的集中访谈中,转让方均认可上述情况说明是真实意思表示。

  (7)2018年12月18日,西旅集团出具《关于不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承诺函》,承诺将会根据与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西旅集团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8)2018年12月18日,曲江管委会出具《关于不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承诺函》,承诺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将会督促西旅集团根据与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曲江管委会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旅集团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关系,基于西旅集团系转让方所持西安饮食11.88%股份的质押权人,在该部分股份变更登记至西旅集团名下前依据转让方的书面授权委托取得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已通过修改章程及更换西安饮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上市公司自2007年以来的实际控制,及该实际控制的现状至今仍在持续状态且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事实,结合转让方同意撤销2018年6月1日向西旅集团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并在西旅集团股权过户前的过渡期间不提出异议的现状,转让方所持西安饮食11.88%股份表决权在西旅集团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前仍由西旅集团实际控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本所律师谨慎认为,基于西旅集团对西安饮食已长期形成实际控制的事实,虽然西安饮食11.88%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但秉承“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理念,仍应持续认定西旅集团在其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前合计实际控制西安饮食32.92%股份(直接持有西安饮食21.04%股份,通过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份),本次交易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系西安市政府将登记在其名下并授权西安市国资委所持有的西旅集团100%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名下,属于政府行为且划转标的为西旅集团100%股权,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对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2、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是否仍存障碍,有无具体解决措施及其效果。

  根据2008年9月12日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显示,2008年,因唐城股份职工抵触事件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为维护稳定大局、确保唐城股份员工权益,稳定形势,促使各方通过协商,依法解决问题,由市政府采取措施,“市政府委托市商贸局对唐城集团实施特殊监管,保证唐城集团的正常经营和职工权益,特殊监管一直持续到唐城集团经合法程序产生新的班子,且不存在争议后,再结束监管状态。”

  截止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唐城股份问题仍尚未解决,西旅集团已于2018年2月开始着手研究唐城股份争议事项的解决,曲江管委会知悉相关事项后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纠纷协调工作中,在各方的努力下,2018年12月17日,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备忘录》,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唐城股份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通过曲江管委会或西旅集团收购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唐城股份51%的股份,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退出唐城股份,同时转让方将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给西旅集团,以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曲江管委会作为西旅集团股权接收方愿意协调解决纠纷事项。2018年12月18日,经本所委派律师与财务顾问委派人员对西安法通及各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中访谈,转让方均认可为西安法通的一致行动人,认可该备忘录的内容对转让方均有约束力,同意与西安法通一起遵照执行该备忘录的约定。

  关于该事项的推动,西旅集团和曲江管委会均承诺,将会根据与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存在的障碍已有了《备忘录》约定的解决措施,转让方对该《备忘录》认可并愿遵照执行。

  3、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是否已依法作充分披露,是否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经核查:

  (1)2006年8月19日、2006年9月30日,西安饮食发布了《董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披露了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情况,并于2006年8月31日、2006年9月30日发布了《股东股权质押公告》,披露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的情况。

  (2)自2006年起,西安饮食历次年报中均对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所持西安饮食股份质押情况进行了披露,并于2016年起,西安饮食年报中将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及西安米高(仅限质押的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进行了披露。自2007年起,历次股东大会也由西旅集团代为行使了表决权,转让方未对西安饮食的历史披露内容提出异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由于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纠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自2006年以来持续存在,双方一直处于协商状态,并未就该等纠纷提交有权机关进行裁决,亦未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上述纠纷并未对西旅集团间接对上市公司的11.88%股份实际控制现状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西安饮食未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历次协商情况进行逐项披露。

  (3)2018年6月1日,转让方分别致函西旅集团,要求即日起撤销委托表决权。西安饮食在2018年11月6日公告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确认该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西安饮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就西安饮食未对签署《授权委托书》和股权未完成过户予以披露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4)西安饮食于2018年9月29日对外同时披露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曲江管委会、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于2018年9月29日报送贵委的《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就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中有关“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权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及撤销事项均做了充分披露。

  (5)西安饮食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告》,对有关股权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及撤销事项均做了充分披露,同时就控股股东西旅集团于2018年12月19日转来的转让方分别对西旅集团出具的《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完整披露。

  截止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均未就该等纠纷提交有权机关进行裁判,均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本补充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窦醒亚)

  经办律师: (王胜兵)

  经办律师: (贾丽倩)

  2018 年12月24日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关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73号)已收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人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与收购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收购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收购报告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

  问题1

  1、申请文件显示,1)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旅集团)通过西安维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龙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米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米高)(以下统称转让方)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权,合计持股32.92%,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根据相关协议,转让方已将所持西安饮食有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向其授予表决权,授权期限至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之日止。3)因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纠纷,西安饮食前述11.88%股份至今未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2018年6月1日,转让方致函西旅集团要求撤销委托表决权。请你委结合西旅集团与转让方《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披露情况,补充披露:1)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有无控制关系,认定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理由是否确实、充分。2)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是否仍存在障碍,有无具体解决措施及其效果。3)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是否已依法作充分披露,是否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有无控制关系,认定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一)西旅集团与转让方控制关系核查情况

  西旅集团工商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显示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存在股权关系,西旅集团相关人员表示西旅集团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关系。

  (二)西旅集团通过转让方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相关股份表决权认定情况

  1、2006年8月17日,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分别将持有西安饮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13,340,625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7.77%)、12,212,550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7.12%)、4,096,425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2.39%)(合计29,649,600股,占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的17.28%)质押给西旅集团,并分别于2006年8月28日、9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为质押公告之日起至股份交割过户至西旅集团之日止,在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上述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2、2007年4月26日,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分别书面授权委托西旅集团参加西安饮食股东大会并分别代为行使上述质押股份表决权,委托期限至上述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止。同日,转让方、西旅集团、西安法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法通”)签订《股权置换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股权置换协议》中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交由西安法通行使和承担,后续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城股份”)股权收购亦由西安法通承享。

  历经2006年度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2013年实施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后,西安饮食总股本由171,622,650股增至499,055,920股。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股份依次变更为:26,681,250股(5.35%)、24,425,100股(4.89%)、8,192,850股(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西安米高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2,452,100股,西旅集团仅通过协议间接控制其中8,192,8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份的1.64%)(合计59,299,2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11.88%)

  3、2007年6月20日,西安饮食召开股东大会,已针对该11.88%股份的实际控制完成章程修改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根据西旅集团介绍,转让方因唐城股份职工抵触而无法实际控制唐城股份等原因,拒绝配合办理上述西安饮食11.88%股份过户手续,导致西安饮食该部分股份至今未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

  4、2018年6月1日,转让方分别致函西旅集团,要求即日起撤销委托表决权,西旅集团2018年6月15日分别回函认为该等撤销要求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授权委托书》之授权期限,西旅集团对上述撤销行为不予认可,该授权撤销无效。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任何一方尚未向仲裁或司法机构提出裁决请求,尚未形成有效的裁决书。

  5、2018年12月17日,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备忘录》,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唐城股份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通过曲江管委会或西旅集团收购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唐城股份51%的股份,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退出唐城股份,同时转让方将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给西旅集团,以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曲江管委会作为西旅集团股权接收方愿意协调解决纠纷事项。

  6、2018年12月17日,转让方分别出具《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均同意自出具日起撤销2018年6月1日向西旅集团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同时承诺自出具日起,原已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在西旅集团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即完成西旅集团股权工商登记变更至曲江管委会名下)的过渡期间内,认可西旅集团通过其间接控制其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并对该部分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以及将该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西旅集团等事实不再提出异议。

  7、2018年12月18日,西旅集团出具《关于不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承诺函》,承诺将会根据与股份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股份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西旅集团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8、2018年12月18日,曲江管委会出具《关于不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承诺函》,承诺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将会督促西旅集团根据与股份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股份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曲江管委会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综上所述,西旅集团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关系,基于西旅集团系转让方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份的质押权人,在该部分股份变更登记至西旅集团名下前依据转让方的书面授权委托取得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已通过修改章程及更换西安饮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现对上市公司自2007年以来的实际控制,该实际控制的现状至今仍在持续状态且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事实,结合转让方同意撤销2018年6月1日向西旅集团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并在西旅集团股权过户前的过渡期间不提出异议的现状,转让方所持西安饮食11.88%股份表决权在西旅集团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前仍由西旅集团实际控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基于西旅集团对西安饮食已长期形成实际控制的事实,虽然西安饮食11.88%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但出于谨慎性、秉承“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理念,仍应持续认定西旅集团在其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前合计实际控制西安饮食32.92%股份,本次交易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系西安市政府将授权西安市国资委所持有的西旅集团100%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名下,属于政府行为且划转标的为西旅集团100%股权,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对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是否仍存在障碍,有无具体解决措施及其效果。

  根据2008年9月12日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显示,2008年,因唐城股份职工抵触事件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为维护稳定大局、确保唐城股份员工权益,稳定形势,促使各方通过协商,依法解决问题,由市政府采取措施,“市政府委托市商贸局对唐城集团实施特殊监管,保证唐城集团的正常经营和职工权益,特殊监管一直持续到唐城集团经合法程序产生新的班子,且不存在争议后,再结束监管状态。”

  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唐城股份问题尚未解决,西旅集团已于2018年2月开始着手研究唐城股份争议事项的解决,曲江管委会知悉相关事项后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纠纷协调工作中,在各方的努力下,2018年12月17日,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备忘录》,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唐城股份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通过曲江管委会或西旅集团收购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唐城股份51%的股份,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退出唐城股份,同时转让方将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给西旅集团,以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曲江管委会作为西旅集团股权接收方愿意协调解决纠纷事项。

  关于该事项的推动,西旅集团和曲江管委会均承诺,将会根据与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三、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委托表决权产生的纠纷,是否已依法作充分披露,是否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2006年8月19日、2006年9月30日,西安饮食发布了《董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主要披露了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的情况,并于2006年8月31日、2006年9月30日发布了《股东股权质押公告》,披露了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的情况。

  自2006年起,西安饮食历次年报中均对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所持西安饮食股份质押情况进行了披露,并于2016年起,西安饮食年报中将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及西安米高(仅限质押的股份)作为一致行动人进行了披露。历次股东大会也由西旅集团代为行使了表决权,转让方未对西安饮食的历史披露内容提出异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由于西旅集团与转让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纠纷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自2006年以来持续存在,双方一直处于协商状态,并未就该等纠纷提交有权机关进行裁决,亦未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上述纠纷并未对西旅集团间接对上市公司的11.88%股份实际控制现状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西安饮食未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历次协商情况进行逐项披露。

  2018年6月1日,转让方分别致函西旅集团,要求即日起撤销委托表决权。西安饮食在2018年11月6日公告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确认该事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西安饮食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就西安饮食未对签署《授权委托书》和股权未完成过户予以披露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西安饮食于2018年9月29日公告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曲江管委会、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和收购人律师于2018年9月29日报送贵会的《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就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中有关“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权具体情况”,包括该等股权转让及历史发展具体情况均做了充分披露。

  西安饮食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告》,对有关股权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及撤销事项均做了充分披露,同时就控股股东西旅集团于2018年12月19日转来的转让方分别对西旅集团出具的《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完整披露。

  四、中介机构意见

  财务顾问及收购人律师查询了西旅集团工商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西旅集团与转让方的股权结构,查阅了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查阅了西安饮食历次公告、西旅集团《关于西安饮食股份相关问题紧急反映的报告》(西旅集字【2018】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转让方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关于请依法披露股东权益的提示函》、西安饮食委托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就该撤销委托表决权事宜出具的《专项说明意见》、曲江管委会和西旅集团出具的《关于不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承诺函》、转让方出具的《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的《备忘录》,并对西安米高、西安龙基、西安维德、西安法通、西旅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和曲江管委会的主要领导进行了现场访谈。

  经核查,财务顾问及收购人律师认为:

  1、西旅集团与转让方之间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形成的控制关系。

  2、2018年2月以来,西旅集团一直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与转让方进行沟通,曲江管委会知悉相关事项后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纠纷协调工作中,在各方的努力下,2018年12月17日,西旅集团、曲江管委会与西安法通签订《备忘录》,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聘请中介机构对唐城股份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通过曲江管委会或西旅集团收购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唐城股份51%的股份,西安法通和/或其一致行动人退出唐城股份,同时转让方将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1.88%股权转让给西旅集团,以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曲江管委会作为西旅集团股权接收方愿意协调解决纠纷事项。同日,转让方分别出具《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均同意自出具日起撤销2018年6月1日向西旅集团发出的“关于撤销《授权委托书》的函”,同时承诺自出具日起,原已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在西旅集团股权划转至曲江管委会(即完成西旅集团股权工商登记变更至曲江管委会名下)的过渡期间内,认可西旅集团通过其间接控制其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西安饮食股份,并对该部分股份质押给西旅集团以及将该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西旅集团等事实不再提出异议。财务顾问和收购人律师对西安米高、西安龙基、西安维德、西安法通、西旅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和曲江管委会的主要领导进行了现场访谈,转让方均认可为西安法通的一致行动人,认可三方签订的《备忘录》及转让方出具的《关于我司质押西安饮食股份的情况说明》为各方意思真实表达。

  3、关于该事项的推动,西旅集团和曲江管委会均承诺,将会根据与转让方之间的争议处理进程,妥善解决西安饮食11.88%股份变更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事宜;无论与转让方就唐城股份控制权争议处理结果如何,均不会放弃对西安饮食11.88%股权的权利主张。

  西安饮食11.88%股份登记过户至西旅集团存在的障碍已有了《备忘录》约定的解决措施,转让方对该《备忘录》认可并愿遵照执行。

  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于西旅集团通过协议对转让方所持西安饮食11.88%股份表决权长期控制情况,虽然该等股份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双方均未就该等纠纷提交有权机关进行裁决,均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也未对西旅集团针对该等股权的控制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西安饮食未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历次协商情况进行逐项披露。

  曲江管委会启动本次豁免要约收购工作后,收购人财务顾问银河证券和收购人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对该等收购涉及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西安饮食于2018年9月29日公告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曲江管委会、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和收购人律师于2018年9月29日向贵会报送了《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在上述文件中就有关“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1.88%股权具体情况”,包括该等股权转让及历史发展具体情况均作了充分披露。

  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你委将通过西旅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32.92%权益。其中包括通过西安米高控制1.64%股份。请你委补充披露:1)西安米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的占比与公开披露信息是否一致,如否,出现差异的原因。2)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新区管委会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在总股本中的占比。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西安米高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的占比与公开披露信息是否一致,如否,出现差异的原因。

  (一)西旅集团通过西安米高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64%股份的形成过程

  1、2006年8月,西安米高将所持西安饮食股份中部分质押给西旅集团

  2006年8月17日,西旅集团与西安维德、西安龙基、西安米高签署了《股权置换协议》,并于同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西安米高将持有西安饮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4,096,425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2.39%(协议签订时,西安米高共持有西安饮食有限售条件股份12,265,500股,西安饮食总股本为171,622,650股)转让给西旅集团,并在股份交割过户前质押给西旅集团。

  2006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数量为4,096,425股,质押期间为质押公告之日起至股份交割过户至西旅集团之日止。

  2、2007年3月,西安饮食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方案

  西安饮食以当时的流通股本62,011,8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持有每10股流通股转增4.5股,共计转增27,905,31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2007年3月2日。

  股权分置改革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西安米高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股数仍为4,096,425股,西安饮食总股本数增加至199,527,960 股,质押股数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2.05%。

  3、2007年4月,西安米高将所持质押股份表决权授予西旅集团

  2007年4月26日,西旅集团与西安米高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将质押给西旅集团的4,096,425股西安饮食股份的表决权授予西旅集团,授权期限至股份过户至西旅集团名下之日止。

  4、2013年,西安饮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

  2013年,西安饮食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13年9月24日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非公开发行后,西安米高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股数仍为4,096,425股,西安饮食总股本数增加至249,527,960股,质押股数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

  5、2014年度实施10送3.4股转增6.6股分红方案

  2014年3月12日,西安饮食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方案。具体方案为:以西安饮食当时总股本249,527,9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4股,派0.8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6股。

  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后,西安米高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股数增加至8,192,850股,西安饮食总股本数增加至499,055,920股,质押股数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

  该状态延续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西安米高质押给西旅集团的股数为8,192,850股,西安饮食总股本数为499,055,920股,质押股数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故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通过西安米高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64%权益。

  (二)公开披露信息情况

  通过查询西安饮食公开披露信息显示,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西安米高合计持有西安饮食股数为12,452,1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2.50%,其中8,192,850股为限售股并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其余4,259,250股为流通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0.85%。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西旅集团通过西安米高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8,192,8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西安米高合计持有西安饮食股数为12,452,1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2.50%。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原因为西旅集团仅通过协议间接控制西安米高所持西安饮食8,192,8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1.64%,该部分股份为限售股并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西安米高持有的其余4,259,250股为流通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比为0.85%,不属于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范围。

  二、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新区管委会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在总股本中的占比。

  截至本反馈回复签署日,西安饮食总股本为499,055,920股,西旅集团直接持有西安饮食105,000,0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21.04%,通过西安维德、西安龙基和西安米高间接控制西安饮食59,299,2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份11.88%(通过西安维德间接控制西安饮食26,681,2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5.35%,通过西安龙基间接控制西安饮食24,425,1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4.89%,通过西安米高间接控制西安饮食8,192,85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1.64%,其中西安米高合计持有西安饮食12,452,100股,西旅集团仅通过协议间接控制其中8,192,850股),合计股数为164,299,200股,合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32.92%。

  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将直接持有西旅集团100%的股权,并通过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64,299,2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32.92%。

  三、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查阅了西旅集团与西安米高签订的《股权置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查阅了西安饮食股东名册,历次定期报告,查询了西安饮食公开披露信息,对西旅集团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通过西安米高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的占比与公开披露信息中西安米高所持上市公司总股份数量、在总股本中的占比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明确、清晰。

  2、无偿划转完成后,曲江管委会将直接持有西旅集团100%的股权,并通过西旅集团间接控制西安饮食164,299,200股,占西安饮食总股本的32.92%。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姚立军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陈共炎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王丹鹤

  ___________________

  江镓伊

  财务顾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高鹏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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