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草案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草案中的投资保护制度还包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