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18-098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拨付的创新奖励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拨款单位: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

  2.补助原因: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公司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

  3.补助到账时间:2018年12月21日

  4.补助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5.补助依据: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关于拨付科技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的通知》(坊财指[2018]832号)

  6.其他说明:以上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无关,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人民币2,000万元属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3.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预计将会增加本年度利润人民币2,000万元。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上述政府补助的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18-099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案号(2017)鲁07民初1011号),公司与西安曲江春天融合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徐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2月14日08:45开庭审理,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原名),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杨伟

  被告三:徐铁军

  2、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22日,被告一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9%,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借款用途为影视剧的拍摄、制作、发行。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了该笔借款。

  2016年8月22日,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被告二杨伟签订《保证合同》,由原告、被告二为《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分别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委托原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被告二杨伟、被告三徐铁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对原告因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义务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期向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作为保证人自2017年9月15日起分多次代被告一向西藏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272,750元。但被告一未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偿还原告全部款项、代偿违约金和费用等,被告二、被告三亦未按照二者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272,75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公司起诉时未主张代偿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即被告一,下同)支付申请人(即原告)代偿违约金727,780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费用275,891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二(即被告二)、被申请人三(即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公告所涉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