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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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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声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本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中国海防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本企业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同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中援引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已对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及其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中国海防拟分别向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其中,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51%股权和辽海装备52%股权;向七一五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49%股权;向七二六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辽海装备48%股权;向七一六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青岛杰瑞62.48%股权;向杰瑞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20%股权和杰瑞电子48.97%股权;向中船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和杰瑞电子5.10%股权;向国风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向泰兴永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永志49%股权。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支付方式及标的资产概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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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公司杰瑞控股持有标的公司青岛杰瑞37.52%股权,持有标的公司杰瑞电子45.92%股权;标的公司辽海装备持有标的资产中船永志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青岛杰瑞、杰瑞电子、中船永志100%股权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675,025.01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5.14元/股。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设有价格调整机制。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8年9月15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若本次交易触发价格调整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可调价期间(即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截至本草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以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未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78,961,248股。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其中中船重工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为中船重工集团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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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辽海装备对标的公司中船永志实施并表,杰瑞控股对标的公司杰瑞电子、青岛杰瑞实施并表,因此在计算标的资产相关指标时,未再重复计算中船永志、杰瑞电子、青岛杰瑞相关数据
注 2:除注1情况外,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数据为简单加总数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6年10月19日,中船重工集团向中国电子购买其持有的中电广通53.47%股权完成股权过户登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中国电子变更为中船重工集团,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
2016年11月17日,中电广通公告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向中国电子出售相关资产与负债,并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股份购买长城电子100%股权。上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于2017年9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核准批复。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上述交易全部实施完成。
鉴于上市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履行重组上市审核程序并已完成交割,并且本次交易是在前次重组上市完成后,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巩固中国海防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平台地位的战略而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累计首次原则”的相关要求。此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根据中企华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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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公司杰瑞控股持有标的公司青岛杰瑞37.52%股权,持有标的公司杰瑞电子45.92%股权;标的公司辽海装备持有标的资产中船永志51%股权。上述账面值合计、评估值合计、增值额合计系各标的公司简单加总,仅为示意性列示
综上,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整体作价为675,025.01万元。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泰兴永志。本次重组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杰瑞集团。
(三)标的资产及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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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公司杰瑞控股持有标的公司青岛杰瑞37.52%股权,持有标的公司杰瑞电子45.92%股权;标的公司辽海装备持有标的公司中船永志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青岛杰瑞、杰瑞电子、中船永志100%股权
(四)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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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26.57元/股、25.14元/股、26.37元/股。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标的资产评估值情况,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5.14元/股。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截至本草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价格调整事项外,如本公司再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K)
上述两项若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N+K)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价格为准。
(五)购买资产金额、支付对价及发行数量
根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为675,025.01万元,其中594,049.63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80,975.38万元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个位数,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6,861,895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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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各交易对方以股份支付对价或现金支付对价小计数与分项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设有价格调整机制。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8年9月15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若本次交易触发价格调整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可调价期间(即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截至本草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基于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76,430,731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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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各交易对方以股份支付对价或现金支付对价小计数与分项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价格调整事项外,如本公司再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六)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本次重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中国海防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①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
且
②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
(2)向上调整
①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涨幅超过15%;
且
②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涨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向上或向下调整的①且②项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9、触发情况
截至本草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七)锁定期安排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部分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股份比例共享。
五、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重组由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作为重组补偿义务人就采用收益法定价的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及相关资产(以下合称“业绩承诺资产”)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重组补偿义务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进行了如下安排:
(一)业绩承诺资产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1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2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3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4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5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6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标的资产在本次评估中采取收益法评估的资产及其评估值和交易作价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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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盈利补偿期间及业绩承诺金额
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次交易在2019年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若本次交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间将相应顺延。业绩承诺资产所属标的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公司”)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测数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为准。
根据评估结果,业绩承诺资产所属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杰瑞工控与青岛杰瑞(母公司)采用合并收益法预测
补偿义务人承诺,于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相关公司所对应的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追加投资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以下同)合计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同期净利润数的总和,否则补偿义务人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
公司将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公司所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与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同期净利润合计数的差异情况。
(三)业绩承诺主体
根据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并经各方友好协商,针对各业绩补偿资产对应的补偿义务人及补偿比例具体安排如下:
■
(四)补偿金额
各方同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盈利补偿应以股份补偿优先,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作为补充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因相关公司未实现利润预测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中船重工集团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具体股份补偿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相关公司各年合计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净利润数均以相关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确定。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予公司。
应补偿股份总数确定后,该等应补偿股份由未完成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交易对方承担,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分配方式如下:
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合计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
业绩承诺未完成率=(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在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详见本节“五、业绩补偿承诺安排”之“(三)业绩承诺主体”。
(五)补偿上限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包括基于本次交易而衍生取得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并且,上述补偿义务人不得因股份补偿导致其合计持有中国海防股份的比例低于国防科工局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各补偿义务人在各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先按照股份补偿上限进行股份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中国海防进行补偿。其各自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股份补偿比例=(股份补偿上限-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股份补偿比例
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
(六)补偿方式
公司确定每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应在两个月内就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制定议案并召开股东大会。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将按照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补偿股份的各补偿义务人,该等补偿义务人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该等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赠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或股份赠送方案届时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如果补偿义务人须向公司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需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协助公司办理完成本条上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补偿现金的支付手续。
(七)减值测试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还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的情况,相关补偿义务人将向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具体情形及补偿安排以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准。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简要情况
本次重组中,中国海防拟同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未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海防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同时根据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94,806,243股的20%,即78,961,248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后,如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的总和超过78,961,248股,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78,961,248股,即遵循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两者孰低原则。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2、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融资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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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新增水下信息系统相关业务,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
本次交易将公司打造成为中船重工集团旗下电子信息产业板块的平台,整合中船重工集团资源并依托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公司行业整合经验和运营能力,实现快速、健康的跨越式发展。本次交易后,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产品布局等各方面都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将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财务报告以及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备考财务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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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1-7月数据未经年化
(二)关联交易的预计变化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财务报告以及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备考财务报告,本次重组前后关联交易的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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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预计有所下降。
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同时,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中国海防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方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与中国海防的关联交易。对于中国海防与承诺方下属企业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方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国海防及中国海防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因承诺方或承诺方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情况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水声信息传输装备和各类电控系统的研制和生产,具体产品包括各类军民用水声信息传输装备、水下武器系统专项设备等军品领域产品,以及压载水电源等民品领域产品。2016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同时,中船重工集团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关于避免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通过本次重组,中船重工集团将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配套装备业务注入中国海防,实现中国海防对水下信息系统各专业领域的全覆盖。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以及与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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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会造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新增同业竞争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进行明确限制,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有关承诺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根据本次重组对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和交易方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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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设有价格调整机制。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8年9月15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若本次交易触发价格调整机制,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可调价期间(即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截至本草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基于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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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负债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财务报告以及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未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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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将大幅上升。上市公司重组前后总体资产负债有所上升,其中2018年7月31日资产负债率从31.68%上升至34.99%,总体仍保持合理水平。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步释放,预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下降,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
(六)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财务报告以及2017年度和2018年1-7月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但是鉴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而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标的公司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不排除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出现下降的情形。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本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重组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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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18年12月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