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90        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福建诚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福建诚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与福建诚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世纪”)的股东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上海信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榕”)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诚和世纪100%股权。(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10月30日、1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069、074)。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诚和世纪的通知,根据长安信托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安信托已办理完成上海信榕持有的诚和世纪31.16%股权的解除质押业务及诚和世纪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032-1180(双)号全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抵押业务。

  经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诚和世纪已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新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福建诚和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98235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69号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309室

  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宁

  注册资本:58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2009年10月21日至2029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集成安装及技术服务;通讯器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家具灯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服饰鞋帽、煤炭、重油、原粮、陶瓷、电瓷、钢材、建材、百货、农机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金制品和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模具开发及产品批发(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诚志通”)与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科技”)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珠海诚志通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小鸟科技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并裁决其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件编号为珠海仲裁字(2017)第6号。仲裁当事人、纠纷起因、仲裁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而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小鸟科技和珠海诚志通未就相关《商品购销合同》产生的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9)。

  为维护自身权益,珠海诚志通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龙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694,893.72元;

  2、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货款1,194,215.72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货款 123,462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货款2,377,216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0元;

  4、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期间的保全费5,000元;

  5、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费14,658元;

  6、被告郑祖潮、林荟、郭杰对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祖潮、林荟、郭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珠海诚志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87.7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小鸟科技有限公司、郑祖潮、林荟、郭杰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小鸟科技及郑祖潮、林荟、郭杰执行判决或提起上诉的情况尚不确定,因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8)粤0307民初482号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