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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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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8-107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大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辽02民初129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金科技借款本金3,500万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金科技支付借款合同期内的利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迟延利息及违约金(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高金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194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可能因履行相应判决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支出,会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充分分析案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辽02民初1291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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