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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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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0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同时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董建敏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

  基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28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2.43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

  经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11月20日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进行充分沟通,同意公司对原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公司章程》部分拟修订条款进行更新,并取消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公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同时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制报告》中有关条文的修订,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作出相应修订。详情如下:

  原“1 成员

  (c)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i) 他终止成为该核数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ii) 他不再享有该核数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现修改为“1 成员

  (c)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二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i)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核数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ii)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核数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于2018年12月18日采纳)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公司在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董建敏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

  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2,028股。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58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1、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1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本公司实施完成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Q=Q0×(1+n)=450,723×(1+0.3)=585,940股

  P=(P0-V)÷(1+n)=(18.16-2.00)÷(1+0.3)=12.43元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应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此次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公司在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723股调整为585,940股(不含已解锁及已回购股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8.16元/股调整为12.43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28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授予对象458人,授予数量为866.04万股,授予价格为25.20元/股。

  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0,000股调整为1,300,000股。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为24.61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7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177人,授予数量为128.57万股。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

  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

  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0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7,7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08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3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16元/股。

  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19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08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505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16元/股。

  现鉴于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董建敏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为董建敏(2,028股)。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19,050,240股变更为719,048,212股,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实施完成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2.43元/股。公司本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25,208.04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建敏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8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董建敏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所持有的当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锁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28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

  根据回购注销议案,公司将以12.43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2,028股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719,050,240元变更为719,048,2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为避免疑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并不包含“本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每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曙光、叶德隆

  邮政编码:519090

  联系电话: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

  2、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3、本期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2018年12月18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9.308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2%。同时,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注销了预留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1、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1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截至2018年11月11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单位:股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8年11月11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158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8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912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99.65%,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六、监事会关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58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经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修订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更新。前后对照表如下: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相关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06)。

  经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11月20日披露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进行充分沟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确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能顺利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的同意,健康元于2018年12月18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增加丽珠集团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出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第第七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截至本公告日,健康元直接、间接持有及控制公司44.81%股份,因此,本次健康元提交临时议案的资格、时间及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规定,为免歧义及导致股东误解,同时为提高股东大会表决效率,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变动外,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公告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补充通知》,敬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11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并相应取消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除上述变动外,原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中的其他所有事项不变,且所增加议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调整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内容具体明确,属于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06)。

  2018年12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更新后的有关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2:00;

  ②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7日(星期一)下午3:00(或紧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1月6日下午3:00至2019年1月7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9年1月7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19年1月2日(星期三);

  (2)H股股东暂停过户日:2018年12月8日(星期六)至2019年1月7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于暂停过户日前一日下午收市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更新)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A股的一般授权》;

  3、审议及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H股的一般授权》。

  (二)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A股的一般授权》;

  2、审议及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H股的一般授权》。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6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只能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因此,A股股东关于上述《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A股的一般授权》及《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H股的一般授权》的网络投票结果将同时适用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两个会议的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修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任何已交回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股东大会之授权委托书的股东,应当注意:

  若股东没有向本公司交回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其已交回的首份授权委托书(若填写正确无误)即被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但首份授权委托书第1项决议案的投票将无效,且不被计为该议案的有权表决数。

  若股东在截止时间前向本公司交回填写正确无误的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其已交回的首份授权委托书将被撤销及取替,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即被视作该股东交回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股东于截止时间后向本公司提交的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则该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无效,且该股东已提交的首份授权委托书(如有)亦会被撤销。无效或被撤销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不论是根据首份授权委托书或经修订授权委托书)所投票数将不被计为有权表决数。因此,建议股东于截止时间后不要提交经修订的授权委托书。有关股东拟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则须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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