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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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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换成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分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3、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恒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

  24、恒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5、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6、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即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7、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8、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的3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6年的1月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恒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29、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0、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31、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2、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 B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日: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1、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7、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份额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5、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封闭运作,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承担,超出恒利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恒利A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恒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九、基金的封闭期限

  1、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恒利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恒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2、恒利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恒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恒利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恒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2、恒利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第七部分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恒利A、恒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恒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利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恒利A、恒利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恒利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利A、恒利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恒利A、恒利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1、恒利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恒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恒利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恒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恒利A折算后的1元(即恒利A的本金)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恒利A的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1-5%)=2.8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恒利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恒利B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恒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恒利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恒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恒利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四、基金份额发售

  恒利A、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恒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恒利A、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恒利A与恒利B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恒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恒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3年封闭期届满日恒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恒利A、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恒利A与恒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内,在恒利A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恒利A的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A的开放日的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B的3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利A、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恒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恒利A将通过场外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恒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恒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恒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选择恒利A和恒利B两级份额进行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恒利A、恒利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恒利 A 不收取认购费,恒利 B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恒利A、恒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和单笔最低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A的份额数×恒利A的折算比例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恒利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恒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

  1、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恒利A的赎回预约。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恒利A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恒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恒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不损害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恒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恒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恒利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恒利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恒利 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恒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 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恒利 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恒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恒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恒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恒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恒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恒利A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恒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恒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恒利A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恒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恒利A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恒利A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恒利A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恒利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含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恒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恒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恒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恒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恒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恒利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恒利A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恒利B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B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恒利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恒利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恒利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恒利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恒利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恒利 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恒利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 A的处理方式。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恒利 A 将被默认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恒利 A 和恒利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届满日,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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