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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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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6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8)。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向董事会全体董事通报了问询函内容,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商讨后一致要求公司聘请第三方会计师就问询函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核查;同时,要求公司联系相关评估师和年审会计师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董事会将基于全面核查结果发表意见。公司正按照董事会要求尽快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问询函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核查。

  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将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回复并披露回复公告,期间,公司将根据核查进展分阶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6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01,514,077.0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2017年度报告中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共计提5,468.39万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因被告一拖欠原告到期货款,并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7,975,314.24元及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 1,167,871.73 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99,143,185.97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因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并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634,998.89元及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 209,498.15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844,497.0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三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刘立荣。

  因被告一拖欠原告应支付但未到期货款。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一、二、三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1,526,394.05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2)。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2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3号和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59号,判决内容分别如下:

  (一)案件一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2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7,975,31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包括两部分:第一,为人民币1,167,871.73元,是以每批次应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每批次货款逾期付款之日计至2018年2月5日,所计得的利息数额中的诉求部分即人民币1,167,871.73元;第二,以人民币97,975,314.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51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542,516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立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3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54,427.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42,554,427.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2月1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2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022元,由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刘立荣共同负担251,022元,由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59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7,832,497.76元;

  2、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858,840.80元;

  3、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立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3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432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刘立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2017年度报告中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共计提5,468.39万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2号

  2、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23号

  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03民初759号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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