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6. 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本行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八、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但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行使赎回权或向本行回售优先股。
1. 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为前提。
2. 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本行对本次优先股没有行使赎回权的计划,投资者也不应形成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如果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本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之日起5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本行行使赎回权需符合以下要求:(1)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本次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2)本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 赎回价格
在赎回期内,本行有权按照以本次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应付股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优先股。
4. 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本行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九、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1. 表决权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本行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惟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本行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次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表决权恢复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优先股发行后,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本次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本次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以下约定的模拟转股价格计算并获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
初始模拟转股价格与“七、强制转股条款”对初始强制转股价格的设定相一致。模拟转股数量(即每位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的表决权票数)的计算方式为:Q=V/E,并按照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该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恢复为A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V为该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E为届时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在本次优先股发行之后,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选择权等方式)、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对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与“七、强制转股条款”对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相一致。
3. 表决权恢复的解除
本次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后,表决权恢复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的本次优先股股息之日止。本行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十、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根据公司章程,本行财产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及本行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相应比例分配。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剩余财产。本行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与当期应付股息之和,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十一、评级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信用评级及跟踪评级具体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担保安排
本次优先股发行无担保安排。
十三、转让和交易安排
本次优先股不设限售期。本次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转让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或交易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十四、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24个月。
十五、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的批准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经本行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由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且以特别决议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复同意,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申报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行将申请办理股份登记、转让和交易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的全部批准程序。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1号公告)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本行对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2017年本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5.66亿元。假设本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幅分别按照1%、3%和6%测算,即本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9.92亿元、438.43亿元和451.20亿元;同时,假设本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与2017年保持一致,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28.15亿元、436.66亿元和449.43亿元。前述利润值不代表本行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3. 假设2018年本行普通股股本未发生变化。
4.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数量为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400亿元(暂未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 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资金使用效率及对公司经营状况等的影响。
6. 假设本次优先股在2018年初即已存续(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优先股的实际发行时间,发行时间最终以经监管部门核准后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并在2018年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股息率为5.5%(仅为示意性测算,不代表本行预期的本次优先股股息率)。
7. 本次测算仅考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不考虑已发行或将发行的其他资本工具的影响。
8. 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1. 情景一:假设本行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8.15亿元。
币种:人民币
■
2. 情景二:假设本行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6.66亿元。
币种:人民币
■
3. 情景三:假设本行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9.43亿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 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本次优先股在2018年初即已存续的假设和股息率水平仅为示意性测算,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完成时间和股息率为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下,将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从而降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在保持目前资本经营效率的前提下,本行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将有所提高,从而对本行净利润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应对行业监管对资本充足率提出的更高要求
在国际金融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趋势下,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银监会)按照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变化,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为7.5%、8.5%和10.5%,并将视情况要求增加不超过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如何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必须考虑和解决的战略问题。综合考虑行业监管要求、本行战略规划目标、风险管控策略等相关因素,以及对未来几年资本缺口的合理预测,本行制订了《中信银行2018-2020年中期资本管理规划》,拟通过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二)确保本行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
随着国家经济稳健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经营环境正发生深刻变化。本行正处于发展创新和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业务持续发展需要以不断增强银行资本实力为支撑。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为了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商业银行需要维持稳定并合理增长的信贷投放规模,而风险加权资产的持续增长,将使商业银行面临持续的资本压力。本行将立足于保持合理的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妥善应对行业环境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持续优化本行资本结构的需要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商业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本行已发行3.5亿股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优先股,将进一步充实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有助于本行在前次发行优先股的基础上,持续合理优化资本结构,有效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公司价值,为本行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扎实基础。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400亿元,将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从而进一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本次优先股发行将有利于本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本行核心竞争力。
本行持续深化人力资源改革,以“新布局、新服务、新体验”为统领,聚焦重点业务和关键人才,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向人力资本管理转变。合理编制人员规划,调控人员总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人力配置与经营管理相适应;强化岗位价值评估与动态管理,实行差异化薪酬体系,优化团队与个人考核,推动绩效薪酬管理更趋规范合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推进岗位轮换交流,健全能上能下机制,强化干部梯队建设;拓展员工职业发展,开展高水平、高素质和多层次、多元化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夯实人才基础;加强分层分类的培训管理,注重培训系统化和品牌化建设,推进全员岗位资格认证培训与考试,助推员工职业发展和提升队伍整体能力。
基于《中信银行2018-2020年发展规划》,本行修订并发布了《“十三五”信息科技规划(2018年版)》,进一步确定了科技引领全行创新发展的目标、路径和任务计划,为未来三年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和平台化转型升级,提供了科技解决方案。
本行拥有布局合理、广泛高效的分销渠道。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在中国境内143个大中城市设立营业网点1,423家,形成了由智慧(旗舰)网点、综合网点、精品网点、社区/小微网点、离行式自助网点组成的多样化网点业态;本行下属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9家营业网点,积极推进境内外业务发展。本行持续优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服务渠道,加强线上渠道一体化建设,线上金融服务能力快速增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本行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本行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金融市场业务和其他业务。公司银行业务方面,本行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持续深化转型发展,重点发展“三大一高”大客户(大行业、大客户、大项目和高端客户)与普惠金融服务,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积极优化业务模式,推动从规模增长型向效益增长型发展模式转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加强,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零售银行业务方面,本行以建设“客户最佳体验银行”为目标,坚持客户为尊的发展理念,持续发力薪金煲、智能投顾、出国金融、家族信托、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手机银行、信用卡等特色产品,聚焦资产业务、财富管理、支付结算三大业务,积极创新移动渠道和获客模式,借助大数据和精准营销技术,不断提升客户经营和服务体验。金融市场业务方面,本行积极推动业务转型,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由持有盈利向交易盈利转变,由产品营销向客户经营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断优化,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本行业务经营主要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加强风险管理,本行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风险合规文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全面、全程、全员”的风险文化体系,努力建设“平安中信”;加强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司授信制度体系,做好公司授信业务的流程优化和统一风险管控;不断改进风险管理综合评价考评体系;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增强主动风险管控能力,强化问题资产主动经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提升风险管理技术研发能力,深化风险量化成果应用。
(二)提高本行日常运营效率,降低本行运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具体措施
本行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本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本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 加强资本规划管理,确保资本充足稳定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2. 加大资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调整和优化表内外资产结构,优先发展综合收益较高、资本消耗低的业务。在业务发展中适当提高风险缓释水平,减少资本占用;保持贷款平稳增长,改善投资结构;加强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管理,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3. 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本行围绕价值银行目标,持续实施以经济利润和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经济资本考核体系,切实推进经营模式转变,提高运营效率。在成本精细化管理方面,继续加强对运营成本管控,加强资源投入效能评审,加快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监控,降低运营成本。
4. 加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5. 加强资本压力测试,完善资本应急预案
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紧急注资、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本行将根据监管要求、宏观市场环境及内部管理需要,及时对资本管理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匹配。同时,加强运营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经营业绩,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谨慎履职,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
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行制定了债券发行规划,拟根据本行资金需求、监管要求以及市场情况,适时发行合适类型的债券。本行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金融债券发行规划
本行及本行附属机构拟按照如下规划发行金融债券:
(一)发行人:债券发行主体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各海外分行、各并表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发行规模:发行债券余额累计拟不超过本行负债余额的10%,本行负债余额按2018年末并表口径全折人民币负债余额核定。
(三)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四)债券属性: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
(五)发行对象: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香港债券市场的投资人,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类型境内外市场的投资人。
(六)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七)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并获得监管机构有效批准的条件下完成发行。
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划
本行及本行附属机构拟按照如下规划发行二级资本债券:
(一)发行人:债券发行主体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各海外分行、各并表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发行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余额累计拟不超过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5%,本行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按2018年末并表口径全折人民币加权风险资产余额核定。
(三)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四)债券属性: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将按照监管要求设定次级、减记、赎回等核心条款。
(五)发行对象: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香港债券市场的投资人,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类型境内外市场的投资人。
(六)决议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七)本行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议案,并获得监管机构有效批准的条件下完成发行。
三、授权事宜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上述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监管机构报批,沟通及确定发行债券类型、具体发行批次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条款、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债券价格、债券币种、资金用途、申请债券上市流通、安排债券还本付息、行使赎回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由高级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办理上述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的相关授权期限,与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金融债券、二级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决议有效期限相同。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中信银行高管人员2017年度薪酬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中信银行高管人员2017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信银行本次确定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是依据中信银行所处行业和银行规模,结合中信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董事会确定的中信银行高管人员2017年度薪酬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5: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集团下属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21.56%。公司注册资本为12.5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为廖翠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稻、玉米、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包装、培育、推广和销售;新型农药、化肥的研制、推广、销售,农副产品优质深加工及销售;提供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农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土地开发投资及其他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土地整理及修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133.29亿元人民币,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5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38亿元人民币。
2.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程晓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24.27亿元,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8.05亿元,净利润0.62亿元。
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第一大股东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8.15%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9.6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法人代表为叶建清。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金融业务。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2,059.32亿元人民币,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6.9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10亿元人民币。
4.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铁投大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利前城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6.7%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2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发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饰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87.35亿元,2018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4.82亿元,净利润2.28亿元。
5.广西领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领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岭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对房地产业、文化产业的投资;室内装潢设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企业营销策划;酒店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5.37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6.广西秀程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西秀程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西悦湾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对土地开发、文化产业的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策划;酒店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6.84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7.广西保岭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保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的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4.62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8.广西悦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悦湾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的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6.55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9.广西利岭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利岭投资有限公司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50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运有。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的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0.07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10.茂名市福盛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市福盛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0.78%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地址为茂名市光华南路136号801房,法定代表人为唐翔。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物业租赁;室内清洁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0月末,公司总资产4.95亿元,由于公司名下的项目开发尚处于前期阶段,2018年1-10月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270万元。
11.潍坊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广利信实业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0.84%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西杨家埠村,法定代表人为邢巍。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配套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文化艺术交流;科技智能化系统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0月末,公司总资产3.06亿元,由于公司名下的项目开发尚处于前期阶段,2018年1-10月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58万元。
12.佛山市保利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利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保利东景花园,法定代表人为周康。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国内贸易、自有物业的地址出租与管理、室内清洁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56.24亿元,由于公司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保利海德公园”处于预售阶段,同时开发的“保利西宸湾花园”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因此公司尚未产生经营收入,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为-0.13亿元。
13.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保利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02号裙楼五楼,法定代表人为周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物业出租,企业管理咨询等。
截至2018年7月末,公司总资产589,798.62万元,2018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5,824.56万元,净利润612.33万元。
1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8.92亿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30-33层,法定代表人为宋广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酒店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8,570.27亿元,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949.52亿元,实现净利润134.90亿元。
15.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保泓置业有限公司由保利浙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雅林村,法定代表人为刘智慧。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农村土地整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管道工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旅游资源开发。
截至2018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55,900万元,因项目处于建设期,公司未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为-267.23万元。
16.佛山保利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保利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持股60%。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4楼1406房,法定代表人为唐翔。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酒店管理;室内清洁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水电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总资产42.96亿元,由于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尚未实现经营收入和利润。
附件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2笔、合计6亿元人民币的授信,占用关联授信额度4亿元,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提供1笔、10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变更授信条件),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14笔、合计165.03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其中变更授信条件56.76亿元),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18年12月13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8-50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2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前述议案,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综合考虑监管机构核准进展、发行可转债具体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等因素,为确保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顺利进行,2018年2月6日,本行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将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决议有效期,以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其他与可转债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9年2月6日。除上述延长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外,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决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综合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等各方面情况,预计本行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顺利进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延长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授权期限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除上述议案1、议案2继续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外,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决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上述议案1、议案2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8-5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将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领取薪酬的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获确认的2017年度最终薪酬其余部分(税前)披露如下:
■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8-5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设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银理财”,公司名称以监管机构认可及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为本行全资子公司。
●本次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本次投资不属于本行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本次投资概述
本行于2018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本次会议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1名,万里明董事因事委托黄芳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发起设立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以监管机构认可及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并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办理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事宜。
本次投资不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信银理财注册资本拟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本行持股比例为100%。
信银理财拟申请经营下列业务:(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最终以监管机构批准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信银理财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根据监管要求及业务特点,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完善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本次投资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本行自有资金。
本次投资是本行落实最新监管要求、促进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实现理财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强化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设立理财子公司符合国内外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也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本行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增强本行服务实体经济、价值创造和整体抗风险能力。
四、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8-54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8年12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其中委托出席监事2名,王秀红监事、程普升监事因事分别委托郑伟监事、陈潘武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普通股代码:601998 普通股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8-55
优先股代码:360025 优先股简称:中信优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优先股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月30日9点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30日
至2019年1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于本行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后续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4、5、6、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2;(2)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4、5、6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和境内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公司将只能对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特此提醒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其在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于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请见附件4)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余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二)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19年1月30日9:15时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本公司广大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罗小波、石传玉
联系电话:(86 10)85230010
联系传真:(86 10)85230079
电子邮箱:ir@citicbank.com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abnk.com)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4.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4: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
1、上述回复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本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中信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0)。联系人:罗小波、石传玉;联系电话:(86 10)8523 0010;传真:(86 10)8523 0079。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