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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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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2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5,301.40万元(经济损失金额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金公路”)通知,杭金公路就与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路”)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萧山交运”)《关于03省道萧山收费站(河上)诸暨归并收费有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归并收费协议》”)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1民初4524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

  原告: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明

  被告:

  被告一: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彪

  被告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姜纪呈

  (二)案件事实

  03省道是浙江省公路交通的重要干线,贯穿诸暨、萧山两区市。其中诸暨段收费经营权由公司享有,并由原告负责收费管理,2004年前通过诸暨境内十二都收费站收费。萧山段的收费经营权由被告一享有,2004年前通过萧山境内的萧山收费站收费。

  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对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03省道萧山东复线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4]18号)、省交通厅《关于03省道萧山、诸暨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04]63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定03省道萧山东复线通行费标准及收费站名称的请示》(萧政发[2003]172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03省道萧山收费站外迁后要求相应调整诸暨境内段收费方式的请示》(诸政[2004]1号)等进行复函。复函中第二条明确:在03省道K48+500处设置03省道萧山收费站;撤销03省道诸暨收费站,与03省道萧山收费站归并收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由萧山区和诸暨市按5:5分成,同时对进萧山区一侧的车辆单向代征杭州市城市道路“四自”通行费,代征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3]78号文批准的标准减半执行。

  2004年5月24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诸暨市交通运输局等四家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述复函以及2003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在诸暨召开的协调会议精神,经协商,共同签订了《归并收费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方之间特别是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协议约定:收费日常管理由被告一负责;萧山区楼塔、河上两镇范围内的机动车实行统缴;费用收入,原告与被告一按5:5分成等。同时,萧山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8日发布的收费通告也明确,对不购买统缴证的车辆,仍按通行收费标准按次收取通行费。

  新收费站自2004年6月15日开征至今,被告一、被告二无视《归并收费协议》的约定,未对楼塔、河上车辆实施统缴或按标准进行收费,对萧山籍车辆实行免缴通行费;在收费站附近建起绕站公路,保障萧山籍及大量外地车辆得以绕站逃避收费;未严格执行收费管理,也未依照归并收费协议约定执行收费。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各方间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将上述纠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初字第58号)对上述原告诉请事实予以认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杭州萧山公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诸暨市杭金公路有限公司支付4500万元。此后,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浙商终字第73号)的约定,被告一就2004年6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支付原告款项5400万元。

  上述款项支付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一、被告二在案涉03省道萧山收费站相关协议的执行上依然没有得到改变,原告依旧为此遭受重大损失。针对上述情况,原告再次发函被告一、被告二,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就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损失赔偿原告。协议各方经过多次协商,但至今并未能得到理想的结果。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遭受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的经济损失15,301.40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后续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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