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郭华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郭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8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郭华强:你作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8年6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850,000股,并于同日买入公司股票32,800股。你在六个月内买卖信雅达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通过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且主动向公司上交违规收益,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郭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8号)。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