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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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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12日证监许可[2018]1105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单笔认购最低限额、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与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发售公告为准。

  7、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如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笔认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0、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1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A;基金代码,006712

  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C;基金代码,006713

  2、基金类型

  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第(三)项”。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业务公告。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认购费用实施优惠,请投资者以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99,109.90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无认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www.qhkyfund.com和微信交易系统,微信号:qhkyfund)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7:00前(T日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个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③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④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⑤投资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加复印件;

  ⑥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和公安机关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内地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⑦未成年人投资者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机构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按要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2)《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直销预留印鉴卡》;

  (4)《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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