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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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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113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审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审结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涉案的金额:208,459,629.3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本公司涉及深圳前海广证纵联互联网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金穗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汇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广证东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广证金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广证工业四点零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为仲裁申请人,本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的金额为208,459,629.34元的仲裁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情见公司2018-055号公告。

  2018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沪贸仲裁字第773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仲裁事项审结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庭裁决情况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意见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方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46,633元,全部由申请人方承担,并与申请人方全额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8〕沪贸仲裁字第773号)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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