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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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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证券简称:金河生物公告编号: 【2018-06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53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落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公告。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8-068】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1、2013年6月14日,内蒙古证监局出具《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函[2013]162号),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和讨论,根据相关规定对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已逐项落实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

  ■

  2、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初始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时任董事吴明夏于2014年3月3日卖出股票18.75万股,成交金额476.06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吴明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据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深圳上[2014]147号”文件,对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加大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培训力度,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做好窗口期禁止交易的事先提醒警示工作。2014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新一届董事会,吴明夏未作为董事候选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3、2015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

  2015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93号),主要关注内容为“2015年6月2日,你公司因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申请股票停牌,迄今尚未申请股票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上述事宜,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函》。

  4、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出具的监管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6年2月4日上市,王志军承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拟定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一季度报告。王志军在上述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期限内及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6年4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25,93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78号),对王志军的上述违规减持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

  王志军股票账户一直交由其配偶管理,其配偶当天是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王志军对买卖股票情况并不知情。此外,公司已于2016年3月31日刊登了《2016一季度业绩预告》,王志军卖出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另外,王志军已按承诺将减持收益上交公司。公司董事会已要求王志军今后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5、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注函

  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公司当时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0号),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关注。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书面回复,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告回复内容。

  6、2016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定期报告问询函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告回复内容。

  7、2018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定期报告问询函

  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并于2018年4月17日公告回复内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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