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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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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8-08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机塔筒销售中标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风机塔筒销售中标形成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目前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已与公司签订了《200MW风电项目塔筒采购合同》,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相关决策程序并获得同意,现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参加宁夏能源“阿拉善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塔筒采购”的投标工作,并以人民币16,646.91万元的价格中标。公司向中铝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36.6046万元。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宁夏能源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宁夏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中铝招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铝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中铝招标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鉴于上述交易因公开招标形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等相关决策程序并获得同意,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为柴永成先生,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注册资本:502,5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50517,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污水处理(分公司经营)。宁夏能源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82%,其他股东分别是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持股17.9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66%,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6%,宁夏能源实际控制人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宁夏能源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宁夏能源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4.宁夏能源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宁夏能源总资产332.32亿元,股东权益74.29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56.24亿元,利润总额3.05亿元,净利润1.30亿元。(经审计)

  截至2018年9月30日,宁夏能源总资产333.24亿元,股东权益77.66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50.36亿元,利润总额4.51亿元,净利润3.26亿元。(未经审计)

  (二)中铝招标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高贵超,成立日期2017年8月25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2幢一层105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HE868F,经营范围:工程招标及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中铝招标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中铝招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铝招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招标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中标控股股东宁夏能源“阿拉善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塔筒采购”,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6,646.91万元。

  2.公司本次向中铝招标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36.6046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竞标确定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为16,646.91万元。

  项目中标服务费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货物类)计取,以中标价格为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取其累加值的80%。

  宁夏能源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严格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审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开标、公示等公开透明的程序,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因招标而形成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甲方的阿拉善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

  1.2  乙方提供的设备为FD127-2000kW型风机塔筒,共100套(含全部内附件及内饰件,每套塔筒须分别配备1只5KG干粉灭火器和1只3KG干粉灭火器)。

  1.3  乙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4  设备的技术数据、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质量执行本合同附件《塔筒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的有关约定。

  1.5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整供货。

  (二)合同价款

  2.1 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本合同总价为:16,646.91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陆佰肆拾陆万玖仟壹佰元整)。本合同价款系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应当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还包括乙方为交付合同设备所支付或承担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甲方除在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时支付上述费用外,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其他任何税款或费用。

  2.2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自然终止前为不变价格。

  (三)税费

  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设备和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均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4.3  合同价款的支付

  4.3.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在甲方收到下列文件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

  (1)乙方银行开立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2)由乙方开具的并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4.3.2  投料款

  合同设备准备投料生产,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如下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投料款。

  (1)合同设备排产计划、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

  (2)乙方向甲方提交排产计划复印件一式二份。

  (3)由乙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4.3.3交货款

  在甲方收到下列文件2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根据交付货物(每10台套塔筒为一批次)的实际数量,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包含技术服务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的百分之三十(30%):

  (1)甲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收货证明”正本一份;

  (2)由乙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3)装箱明细单和/或货物描述清单正本两份;

  (4)制造厂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正本两份;

  (5)乙方按实际交货金额100%投保的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合同副本四份,保险受益人为乙方;

  (6)乙方提供合同设备金额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4初步验收款

  在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阿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240小时预验收之后,甲方收到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预验收款,同时向乙方退还履约保函。

  (1)由乙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合法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写明当笔支付金额的收据原件一份;

  (2)全部设备的预验收证书;

  (3)乙方提供合同设备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5  剩余合同价格的10%即1,664.691万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运行1年质保期满或到货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乙方提交下列单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10%质保金(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财务收据;

  (2)甲方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4.3.6 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时,有权从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其他索赔款项。

  (五)到货和运输

  5.1  乙方应完成合同设备从生产厂地至甲方指定到货地点之间的运输,购买保险并承担运输、保险、包装等费用。

  5.2  合同设备到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到货完毕。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满足甲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台(套)的完整性。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承担,初步验收合格之后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  如合同设备逾期到货,逾期2周以内,每逾期交付1周,按逾期到货合同设备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3-10周,每逾期交付1周,按逾期到货合同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合同设备超过10周时,乙方按合同设备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设备逾期到货时间不满1周的按1周计算,超过一周不满2周的按2周计算,以此类推。乙方逾期到货的违约金应按照逾期到货的期限分段计算。

  6.1.1  如因部分合同设备逾期到货而影响整套设备的安装进度,则逾期到货违约金应按整套合同设备的价款计算。

  6.1.2  每套合同设备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设备逾期到货违约金后,并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到货的义务。

  6.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每迟交1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周,不满1周按1周计算。

  6.3  乙方对合同设备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包装不符合部分合同设备总价2%的违约金。

  6.4  如乙方告知甲方合同设备全部到货,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合同设备尚未运到甲方现场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到合同设备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5  由于乙方责任,经第二次初步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塔筒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设备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如乙方在第二次初步验收后15日内仍不能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各项性能保证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应向乙方支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6.6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乙方责任的严重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或消除重新起算,质量保证期仍为12个月。

  6.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或部件的修理、更换以及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未按照《塔筒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每延误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0.5%的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此类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6.8 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乙方每发生一次安全、质量事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6.9  乙方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事件的,每发生一人次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6.10  如出现本合同14.4款约定的情形,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补齐或免费提供设合同设备部件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补齐或免费提供部件总金额20%的违约金。

  6.11 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各类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并不就扣除此类款项承担责任。

  6.12  乙方违约后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

  7.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形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2  下列情形下,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另一方后,本合同即告解除;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八)合同生效条件

  8.1  本合同所列明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一式12份,甲乙双方各执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6,646.91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收入93,504.16万元的17.8%,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44%。本合同如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宁夏能源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5,938.50万元。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10.2.14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相关决策程序并获得同意,程序合规;该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中铝宁夏能源阿左旗贺兰山200MW风电项目塔筒采购合同。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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