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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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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 T+0及涨跌停限制 估值定价
券商关注科创板制度框架四大焦点
赵中昊 陈健

  □本报记者 赵中昊 陈健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科创板首批上市企业可能以具有核心科技实力的企业为主,有盈利能力要求,预计上市时间或在明年两会前后;后续上市企业可能适当放宽盈利要求;随着企业分批上市,可能设立科创板指数。此外,监管层可能鼓励股权承销规模靠前的头部券商承揽科创板企业的上市发行工作。

  科创板能否试行“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也成为券商热议的焦点,“同股不同权”面临相关法律修订的问题。券商人士建议,交易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需结合中国实际。此外,科创板将考验投行综合实力。

  “同股不同权”有现实需求

  “科创板的设计可能参考纳斯达克和港交所。”某券商人士说。

  发行制度层面,科创板是否允许“同股不同权”(一般为AB股结构)企业上市引起市场热议。“AB股的设计结构,一方面保证了投资者的受益权,另一方面保证了创业者充分的控制权,在科创类企业和海外都有广泛应用。考虑到这一优点和海外市场经验,科创板很可能接受这种结构。”中信建投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玉龙表示。

  华东某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刘力(化名)认为,首先,其他市场有类似经验,港交所已通过修改上市规则接受“同股不同权”创新公司上市;其次,符合国家战略支持的很多创新类公司普遍存在AB股结构(包括不少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如不做出调整,将直接影响该类企业在A股上市。

  “当然,接受‘同股不同权’涉及《公司法》修订,存在不确定性。”刘力说。

  “‘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有现实需求,但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需要修改的东西不少,程序可能比较繁琐,短时间内完成的难度较大。”中部某券商投行业务负责人张军(化名)表示。

  某券商人士指出,“同股不同权”的设计使得公司在保持团队控制力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吸收社会资本,有利于企业发展,但同时涉及到投资者保护等法律问题。

  交易制度需结合实际

  交易制度层面,华鑫证券私募研究中心总经理傅子恒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科创板在二级市场交易环节规则方面,应当与成熟市场接轨,实行T+0、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以保持二级市场相对的活力与效率,这是吸引潜力科创企业和成熟资金进入科创板融资、投资的保障。

  不过,张玉龙预计,科创板在交易层面或与上交所现有制度相近,仍执行T+1和涨跌幅限制,但是杠杆交易是允许的,(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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