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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8-043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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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5月31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江苏银行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以累计不低于享有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2500万元,6个月内完成;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监事长、纪委书记计划以累计不低于上一年度在本行领取税后薪酬15%的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87万元,6个月内完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江苏信托以自有资金累计增持本行股份4,066,200股,合计2510.20万元;上述本行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364,2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6.08元至6.40元。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江苏信托持有公司股份928,159,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99%;上述本行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864,038股。

  根据《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行股价稳定预案所明确之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的条件。据此,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及承诺已履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江苏信托,在本行领取薪酬的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监事长、纪委书记。

  2、本次增持实施前,江苏信托持有公司股份924,093,0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47%,上述本行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9,838股。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银行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江苏信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4,066,200股,合计2510.2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上述本行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64,200股,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6.08元至6.40元,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江苏信托持有公司股份928,159,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99%;上述本行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864,038股。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增持资金使用完毕,该等情形满足本行上市前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所明确之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的条件。据此,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及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江苏信托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持股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的本行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自买入之日起锁定两年,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将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8-044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营运中心开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开业的批复》(沪银保监(筹)复〔2018〕82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营运中心于11月28日开业,从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本行授权的资金运营各项业务。

  本行资金营运中心营业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E座19楼。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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