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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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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7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1926)。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所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8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沙湾支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并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的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协助金鸿曲轴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对金鸿曲轴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18年11月29日,金鸿曲轴与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在成都签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320101181129680),即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向金鸿曲轴提供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年。

  同日,本公司与成都银行沙湾支行在成都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320130181129709),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3,255,323.69元,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

  10、截至2018年9月30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2,669,042.14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债权人依《借款合同》向金鸿曲轴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金鸿曲轴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他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3)《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违约责任

  (1)《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及债权人均应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之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十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债权人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债权人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债权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信贷,宣布所有已发放信贷提前到期,保证人应就该等债务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借款合同》双方协议任一《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的;保证人出现重大财务或经营危机、正常经营被影响、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等情形时未按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等不能令债权人满意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债权安全、权益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7、争议的解决

  凡因《保证合同》发生的及与《保证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及债权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效力及独立性

  (1)如《保证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2)《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如《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保证合同》担保之主债务为债务人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对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9、生效、变更与解除

  (1)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保证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保证合同》生效后,除《保证合同》已有约定的外,保证人及债权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证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保证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金鸿曲轴进一步推进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3,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1.29%。上述担保均为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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