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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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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57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1 月 29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下发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2018 司冻405号)及其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鲁民初174 号】。情况如下: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申请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电池公司”)与被申请人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一案,依据 (2018)鲁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请中登上海分公司协助冻结大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所持公司股份133,566,953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截至本公告日,华泰汽车持有本公司股份 133,566,9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77%。本次冻结的股份为133,566,953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100%。

  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经公司与华泰汽车沟通获悉,华泰汽车尚未收到上述司法冻结通知书,其在比克电池公司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列为第二被告,此案尚未开庭。在本案中华泰汽车与冻结申请人比克电池公司无任何直接经济往来,华泰汽车与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应被列为此案被告。目前,华泰汽车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和《司法查封冻结异议申请书》,向其申请(2018)鲁民初174 号案件不应将华泰汽车列为被告,并停止对华泰汽车持有的全部曙光股份股票的司法冻结。

  三、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冻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大股东持有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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