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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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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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确立

  (上接A01版)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在保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框架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全面实施后的有关要求、试点中总结的创新机制和做法、继续探索推进远程调解和司法确认等便利投资者的举措等内容。

  一是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范围,从8家试点调解组织扩大至中国证监会会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调解组织。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增加了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提升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等规定。结合试点期间的探索实践,将小额速调等创新机制进一步总结固化。其中,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是指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以免去在诉讼过程中就此继续举证的程序。调解前置程序,是指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三是增加依托“中国投资者网”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调解组织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法院系统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等规定。四是增加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配合人民法院、调解机构查明事实,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调解组织监管指导的具体分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证监会系统单位代表、第三方评估机构代表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等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证券经营机构代表在各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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