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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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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8年3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76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09年8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年9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年2月至8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2014年9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26日起担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15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月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19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11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0年7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1年4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1月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19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11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3日起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227.07亿元。2018年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07.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7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三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8]576号文注册。自2018年4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8年4月16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10,000,992.0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4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3000=7,646.4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7,646.43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3000=4,23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230,000.0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天但不满45天,在T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不满45天时,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对债券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债券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4)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银监局于2017年7月14日对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2018年6月30日)

  ■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部分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四、 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五、 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部分,更新了基金募集的相关信息。

  六、 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

  七、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截止日期更新为2018年6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八、 在“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更新为2018年6月30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九、 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其他披露事项的相关内容。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按照《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收益方案以公告为准。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修改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3. 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4.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 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日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按照《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收益方案以公告为准。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修改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3. 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4.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 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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