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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公司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向公司董事会发来的函件,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提出议案:重新审议并表决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的方案。议案内容具体如下:
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向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控光伏”)等股东方非公开发行相关股票。
金宇控股认为,其在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的表决系因重大误解作出,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依法应属无效。
同时,当前的市场环境及相关情况与决议作出时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目前金宇车城的股价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相比已经下跌过半,如果继续执行非公开发行方案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实现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
据此,金宇控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重新审议并表决关于金宇车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截止2018年11月28日,金宇控股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51%。作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金宇控股具有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事项。
公司同时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金宇控股起诉公司的民事诉讼状,其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
备查文件:
1、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关于重新审议并表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民事诉讼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