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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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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2执75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奥马电器向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借款500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奥马电器以持有的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小贷”)股权48,697万元及全资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以持有的钱包小贷股权14,203万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目前,上述借款已发生逾期,山东信托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国栋、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中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信托与被执行人赵国栋、奥马电器、中融金、钱包金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执字第002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国栋、奥马电器、中融金、钱包金服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托于2018年11月13日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栋、奥马电器、钱包金服所有款项人民币51,009,0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2、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奥马电器出质的钱包小贷股权(出质股权数额:48697万元)及被执行人中融金出质的钱包小贷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420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2执753号。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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