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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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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签署的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18年11月29日起,平安银行将新增代理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投瑞银顺泓债券,基金代码:005995)和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基金代码:005864)的销售业务。

  一、国投瑞银顺泓债券目前正处于封闭期。

  二、平安银行同时开通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的定投业务且将前述基金列入基金定投优惠活动产品范围,定投业务和定投优惠活动内容均以平安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为准。

  三、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同时参加平安银行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业务内容以平安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四、平安银行已开通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本次新增办理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基金的转换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五、相关咨询方式如下:

  1、平安银行客服电话:95511-3

  2、平安银行网址:bank.pingan.com

  3、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

  4、本公司网址:www.ubssdic.com

  欢迎广大投资者到平安银行销售网点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关于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基金交易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5899)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交易业务(包含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下表中列示的部分2018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不开放相关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投资人提前作好交易安排。

  ■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17年岁末及2018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17年底及2018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

  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的,请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相关基金交易业务安排。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0-6868,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1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人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申购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非直销机构

  ■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8年12月3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8年12月3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于2018年9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品牌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1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基金第二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7日的5个工作日。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7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2018年12月7日15:00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者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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