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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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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10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或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0,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9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2018)京民初32号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2018)京民初32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截至目前,(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京民初32号诉讼

  1、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持股5%以上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国投泰康信托诉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2018年6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受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并出具受案回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初32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同日,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

  2018年8月2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上述(2018)京民初32号国投泰康信托起诉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六被告金融借款纠纷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59)。

  2、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获悉,(2018)京民初32号案件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9:00。

  二、(2018)浙0103民初4168号诉讼

  1、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诉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王承波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原计划于2018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

  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获悉,(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开庭时间改为2018年12月17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

  2、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委托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92室;

  被告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楼

  被告二: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

  被告三:王承波,身份证号:1101081964********

  请求事项:至中实业申请将(2018)浙0103民初4168号诉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王承波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以下两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出借给三被告2800万元,并约定了借期和利率,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如约还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申请人与被告方多次协商和解未果,但至今三被告已向申请人共计支付945万元。故申请人特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仟伍佰壹拾贰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整(25,122,712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

  其次,申请人与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协商,将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变更为20万元。因此,申请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追讨欠款律师费伍拾万元(500,0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追讨欠款律师费二十万元(200,000元)。

  3、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公司首次获悉原告已收到945万元的还款,经核查上述还款并非由上市公司支付,目前根据收到的法院材料亦未知具体还款方。公司认为天易隆兴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借款,致使上市公司将要承担债务,公司认为大股东天易隆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前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承波的行为也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天易隆兴、王承波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被法院判决对该诉讼相关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途径向资金使用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追偿债务,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将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2018)川01民初3724号诉讼

  1、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商贸”)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川01民初3724号关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诉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银河商贸三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该案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13:3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2、最新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2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冠中国际诉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银河商贸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公司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代表公司对原告方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发表了意见。由于法院传票未能送达被告仕远置商贸,该案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目前开庭时间暂未确定,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其他事项说明

  针对(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公司对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1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2018-091、2018-093)。根据初步排查,公司从未经合法程序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认为存在个别人员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存在个别人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启动内部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真相,并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鉴于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相关事项还在继续核查中,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或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0,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9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

  3、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2018)京民初32号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目前,(2018)京民初32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次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截至目前,(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2018)川01民初3724号案件法院未有审判结果,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万元及其孳息、诉讼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传票;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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