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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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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9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7日

  2、受理机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

  4、申请人(原告):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邦毅,职务为董事长;

  5、被申请人(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杨孝民,职务为执行董事。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8年11月27日,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被告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以下简称“南京轻机厂”)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浙0106民初11403号】。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5年8月12日,公司与南京轻机厂签订《意向保证金协议》,约定公司以缴纳意向保证金的形式参与南京轻机厂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南京轻机厂子公司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机包装公司”)新增股权的认购。

  《意向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将协议约定的4500万元意向保证金打入南京轻机厂的银行账户。

  2016年1月29日,公司与南京轻机厂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约定轻机包装公司的混合改制方案获上级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批准并且南京轻机厂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后,公司与南京轻机厂将另行签署《增资协议》,将已支付的4500万元意向保证金作为增资轻机包装公司的增资款项,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轻机包装公司15%的股权。

  公司认为,公司支付意向保证金的基础是为认购轻机包装公司的新增股权,但自《意向保证金协议》和《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公司支付4500万元意向保证金以来,南京轻机厂针对轻机包装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推进,公司已无法继续承受巨额意向保证金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且《意向保证金协议》和《投资框架协议》均约定公司有退出的权利。故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的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轻机厂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的《意向保证金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公司与南京轻机厂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

  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南京轻机厂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意向保证金45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贷款利率为4.6%;2015年10月24日之后的贷款利率为4.35%,公司向被告南京轻机厂的打款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故: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23日的利息,以45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4.6%作为年利率计算;2015年10月24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4.35%作为年利率计算)。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现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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