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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8年11月26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卫平。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
5、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朋东路十号前楼二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473,70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78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468,549,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5,154,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9人(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5,17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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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以下子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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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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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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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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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债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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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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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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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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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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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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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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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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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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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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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向A股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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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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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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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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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评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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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募集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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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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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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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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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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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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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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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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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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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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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 《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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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曹美竹、王欣一两名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