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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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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8年8月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90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或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盛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盛利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006348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9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后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3、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三)基金的存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直销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及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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