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84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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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星期一)上午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跃先生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赵铁成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任赵铁成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赵铁成先生简历如下:
赵铁成,男,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级会计师,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曾任职于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经理。
赵铁成先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工作、任职。
赵铁成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列情形。
赵铁成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所列的 “失信被执行人”。
赵铁成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之日,赵铁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表决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85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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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赵铁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赵铁成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条所列情形,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3、赵铁成先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级会计师;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具备履行财务总监所需的财务、企业管理和法律知识;曾任职于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经理,经核查,赵铁成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职务职责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赵铁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赵铁成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赵铁成先生简历
赵铁成先生,198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级会计师,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曾任职于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经理。
目前,赵铁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