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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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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18-05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有公司24.62%股份的股东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40,930,4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燚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40,930,4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烨栋先生。转让完成后,罗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罗烨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实业”)

  ■

  2、罗燚

  ■

  3、罗烨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收到富达实业的通知,其于2018年11月26日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富达实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燚女士,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烨栋先生。本次转让完成后,富达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3,060,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罗燚女士将直接持有本公司6.11%股份,罗烨栋先生将直接持有本公司6.11%股份。

  罗燚女士与罗烨栋先生分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立国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一致行动人还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集团”)及股东慈溪市启胤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新疆启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启胤”)。本次变动前,罗燚女士与罗烨栋先生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罗燚女士与罗烨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9,158,195股,占公司总股本61.07%,其中合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0,462,195股,占公司总股本58.28%;慈溪启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6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9%。本次变动后,罗燚女士与罗烨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1,019,097股,占公司总股本73.29%,其中合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0,462,195股,占公司总股本58.28%;慈溪启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6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2.79%;罗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罗烨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30,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

  本次权益变动后,具体持股结构图如下:

  ■

  2、本次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达实业、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8 年11月26日,富达实业和罗燚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燚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2018 年11月26日,富达实业和罗烨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烨栋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均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富达实业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罗燚、罗烨栋及其一致行动人)》。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7日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公司名称:富达实业公司

  住所: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12号经达广场7楼705-7室

  通讯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长裕街12号经达广场7楼705-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实业”)于2018年11月26日分别与罗燚女士及罗烨栋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1,860,9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22%)分别转让给罗燚女士和罗烨栋先生,此部分协议转让的股票为无限售流通股,将按照此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进行交割。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富达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83,060,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而作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富达实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合盛硅业股份的计划安排。

  (二)富达实业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合盛硅业对外披露减持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9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富达实业尚未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富达实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富达实业持有合盛硅业股份164,921,8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

  2、本次权益变动系富达实业与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由富达实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燚女士,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1%)转让给罗烨栋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富达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3,060,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富达实业与罗燚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燚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富达实业与罗烨栋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烨栋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办理审批及转让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富达实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7905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

  ■

  ■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姓名:罗燚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罗烨栋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3:

  公司名称: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镇东公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4:

  姓名:罗立国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5:

  公司名称:慈溪市启胤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轴承路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8 年11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燚女士及罗烨栋先生于2018年11月26日分别与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实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富达实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1,860,90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22%),此部分协议转让的股票为无限售流通股,将按照此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进行交割。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罗燚女士将直接持有本公司40,930,451.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 6.11%),罗烨栋先生将直接持有本公司 40,930,451.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6.1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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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资料

  1、罗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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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罗烨栋

  ■

  3、合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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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罗立国

  ■

  5、慈溪启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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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慈溪启胤前身系“新疆启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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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燚女士与罗烨栋先生分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立国先生的女儿和儿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及股东慈溪启胤受罗立国先生实际控制,因此,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与罗立国先生、合盛集团、慈溪启胤共同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看好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而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增持计划

  罗燚女士及罗烨栋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12个月,无增持合盛硅业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燚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的股权和慈溪启胤50.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6,690,225.21股;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烨栋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24.93%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97,342,225.21股;

  3、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合盛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0,462,195 股,占公司总股本58.28%;

  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罗立国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合盛集团50.14%的股权和慈溪启胤40.3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3,319,710.98股;

  5、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慈溪启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6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2.79%;

  6、本次权益变动系罗燚女士、罗烨栋先生与富达实业分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由富达实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11%)转让给罗燚女士,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930,45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6.11%)转让给罗烨栋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后,富达实业持有本公司股份83,060,9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0%。

  7、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2018 年11月26日,富达实业和罗燚女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燚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2018 年11月26日,富达实业和罗烨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富达实业公司

  乙方(受让方):罗烨栋

  1、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盛硅业40,930,451.00股股份(占合盛硅业股份总数的6.1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0.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1,643,357,607.65元(大写:壹拾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陆佰零柒圆陆角伍分)。

  2.2与标的股份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承担,如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甲方从当期应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后予以代缴。

  3、付款及过户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支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六个月内再付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一年内付清剩余的转让款。如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3.2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3)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分。

  4.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甲方未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乙方过户股票或未能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办理审批及转让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罗燚女士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罗烨栋先生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合盛集团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罗立国先生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慈溪启胤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燚、罗烨栋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7905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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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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