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宋东升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亲自出席7人,其中:董事刘常进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委托出席4人,董事吴晓勇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林发现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李丙学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韩士发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胡本源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张伟民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马凤云因出差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孙积安代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梁逍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周江玉代为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高飞、王军及财务总监马晓燕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由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