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相关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和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募集。并于2018年11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8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1、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
(3)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净值;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净值。
(4)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本基金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方式进行的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份额。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申购及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0%,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10.9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份。留存份额不足1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申购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级差和费率不同,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注: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依此类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其中:
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