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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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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2版)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由于港股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可直接委托香港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7)、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任何一类份额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日的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替代金额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港股通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一般情况下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为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港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买入相关证券。

  T+1日(指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日终,若已买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已买入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1日(指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的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③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港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

  T+1日(指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已卖出的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加上按照T+1日(指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的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7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⑤当T+1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因为风球等因素引发临时停市时,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⑥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恒生中国申购赎回清单

  (2018-11-1)

  基本信息

  ■

  2018-10-31信息内容

  ■

  2018-11-1信息内容

  ■

  组合信息内容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由于港股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可直接委托香港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于1994年8月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12)-(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9)和(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整)。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任何一类份额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下转A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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