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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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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由其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近期,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3日、10月25日、11月2日、11月6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3日、11月16日、11月21日、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3)、《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5)、《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7)、《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2)、《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初1234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60)、《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68)、《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766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69)、《关于收到(2018)津0101民初766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3)、《关于收到(2018)泉仲字3057号案件〈仲裁答辩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4)、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7)、《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8)、《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9)、《关于收到(2018)湘0102民初1102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3)、《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93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9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0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1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3)、《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6)。

  2、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

  因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9月7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9日、10月18日、10月26日、10月30日、1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1、2018-114、2018-128、2018-146、2018-164、2018-165、2018-17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21)。

  3、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拟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股份和公司拟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8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人民币;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0元。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诺鱼科技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推动公司实施重组即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帕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与优帕克全体股东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诺鱼科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优帕克仅签署意向协议,若控股股东向诺鱼科技转让股份无法实施,则并购优帕克将无法启动。另,公司大股东陈烈权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7)、《关于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8)。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4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31日、11月9日、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2018-125、2018-189)、《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7、2018-157、2018-166)、《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6)。

  5、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诉讼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经核查,截止2018年11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00,840,000.00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217,311,417.92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并由此引发了相关诉讼,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8)。

  6、其他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除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实业正筹划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通过协议转让给诺鱼科及上述违规事项外,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

  (1)鉴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诺鱼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同时,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最终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准。因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排除因不能达成一致而终止上述交易的风险。

  (3)公司签署的《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诺鱼科技受让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且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存在业绩变化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40,000万元至50,000万元,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起诉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送达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38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16时0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8号原告胡雅娜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冠福股份民间借贷纠纷在坪埔龙浔法庭第三法庭(506室报到)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7%自2018 年2月9日计算至2018年8月9日为人民币21.571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7%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7.5万元等);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有权直接向该应收账款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等)收取应由其向被告一支付之账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各项债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8)。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9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1月23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15时0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43号原告戈铁琪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冠福股份民间借贷纠纷在坪埔龙浔法庭第三法庭(506室报到)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250万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7.1%自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2018年8月25 日为人民币4.47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7. 1%自2018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1.105万元等);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7)。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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