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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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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8-109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提示信息,获悉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所持本公司股份被冻结。公司立即向蕙富骐骥发函核实股票冻结事宜,现已收到控股股东蕙富骐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全部冻结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69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蕙富骐骥告知函称:2018年10月10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刘中一与蕙富骐骥合同仲裁案出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56号],裁定对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6,55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导致蕙富骐骥所持1,040万股汇源通信股票被冻结。

  2018年11月21日,蕙富骐骥收到刘中一助理的微信通知,提及刘中一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蕙富骐骥所持剩余2,960万股汇源通信股票已于11月20日被冻结。同日,蕙富骐骥收到汇源通信发来的《关于股份冻结事项的核实函》,要求核实股票冻结事项。

  经与股票托管方浙商证券电话核实,蕙富骐骥所持4,000万股汇源通信股票被冻结,冻结情况如下:

  ■

  2、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根据《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刘中一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蕙富骐骥)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960万股股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与理由为:

  2009年5月8日,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与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汇源集团将所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明君集团,转让完成后明君集团成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作为对价,明君集团需向汇源集团支付90,000,000元人民币,并将汇源通信截止重组交割之日所有的全部资产、业务等(以下简称“目标资产”)置出并交付给汇源集团或汇源集团指定的第三方。前述协议签订后,汇源集团将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过户给了明君集团,明君集团成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

  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按如下方式置出并交付目标资产:汇源通信持有的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83.51%的股权、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约46亩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置出并交付给汇源集团,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资产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且刘中一享有其他目标资产所涉的全部权利。

  2014年9月29日,由于明君集团未按约置出并交付其他目标资产,明君集团遂与刘中一再次签订《协议书》,就其他目标资产的置出和交付、未及时交付目标资产的补偿、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

  2015年11月25日,刘中一与蕙富骐骥、明君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将所持有的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蕙富骐骥,蕙富骐骥负责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将其他目标资产全部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同时,该协议对明君集团与刘中一于2014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所约定的补偿金条款进行了变更。前述《协议书》签订后,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了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的过户工作。

  但经刘中一多次催告,蕙富骐骥时至今日仍未将其他目标资产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目前,蕙富骐骥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其有限合伙人平安大华所代表的资管计划已宣告提前进入清算期,其有限合伙人之劣后方所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已被3次轮候冻结,蕙富骐骥极有可能转让其所持有的汇源通信股份以退还合伙人出资并进而完成清算。同时,汇源通信已经公告正在被第三方要约收购事宜,蕙富骐骥有可能转让其股份,汇源通信之控制权极有可能发生转移。但是,由于蕙富骐骥尚未向刘中一置出并交付完毕其他目标资产、尚未履行完毕受让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所对应的义务,若其转让汇源通信股份不再担任汇源通信之控股股东,那么蕙富骐骥将缺乏履行资产置出和交付义务的基本条件,将不可能再向刘中一进行资产置出和交付。如上所述,蕙富骐骥极有可能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情况十分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刘中一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刘中一将立即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蕙富骐骥所负担的资产交付义务。

  因此,为防止蕙富骐骥转移财产,确保蕙富骐骥具备履行资产置出和交付义务,保障裁判文书的执行,刘中一特向贵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69号),申请人刘中一于2018年11月12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960万股股份(价值约259,000,000元,计算方式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经营部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960万股股份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控股股东蕙富骐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蕙富骐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68%。惠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40,00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68%。

  二、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若所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蕙富骐骥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全部冻结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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